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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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 210-215 條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者,依該條偽造罪處斷,使用者與偽造者同罪。
Q · 拿假證件去申請貸款也會犯偽造文書罪嗎?
依刑法第 216 條,行使他人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的第 210 至 215 條文書者,依各該條文之偽造罪處斷。意即:朋友幫你做的假在職證明,你拿去銀行用,刑度跟自己偽造一樣重。三要件:(1) 是第 210-215 條範圍的文書(公文書、私文書、業務文書等)、(2) 你「明知」是偽造或不實、(3) 對外出示或提交。「明知」是攻防核心戰場,實務以付費金額、通訊紀錄、文件來源異常性綜合推論。
白話解讀
這條是偽造文書整個章節的「最後一哩路」條款。它說的是:前面幾條處罰的是「偽造」「變造」「登載不實」的動作,但如果你只是拿一份別人偽造好的文件去用,你依然要以原本那條罪處罰。換句話說,偽造的人有罪,使用的人跟著同罪。最典型的場景就是:朋友幫你做了一張假的在職證明,你拿去銀行申請貸款。做的人犯偽造私文書罪,你拿去用,依本條「依偽造文書之規定處斷」,等於你也是偽造文書罪。很多人覺得「我又沒做,我只是用」,以為自己罪輕一等,但法律上這兩個角色處罰相同。這條的真正殺傷力在於:它把「購買」「使用」「出示」全部納入處罰範圍,讓想偷懶走捷徑的人無處可逃。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16 條為偽造文書罪章的收口條款,將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依該文書原所屬之偽造罪(第 210-215 條)處斷。使用端與製作端負相同刑事責任,是防止偽造鏈條下游脫責的核心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16 條是什麼?▾
規範行使偽造文書罪,使用者與偽造者同罪,是偽造文書章的收口條款。
Q2拿假在職證明貸款會被判幾年?▾
依連結之偽造私文書罪(210 條)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常另構成詐欺罪併罰。
Q3我不知道文件是假的也會被判嗎?▾
本條為故意犯,必須「明知」是偽造或不實才成立,但「明知」由客觀證據綜合推論。
Q4什麼算「行使」?▾
對外出示、提交、提出以達特定目的之動作,不以對方相信或採用為要件。
Q5持有偽造文書算行使嗎?▾
單純持有不算,但拿去使用即構成本條罪既遂。
Q6假診斷書請病假違反哪條?▾
刑法 216 連結到 215 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Q7刑法 216 罪可以和解嗎?▾
屬非告訴乃論罪,但與被害人和解仍影響量刑與緩刑機會。
Q8行使偽造文書罪的追訴時效多久?▾
最高本刑 5 年以下者,追訴時效 20 年(刑法第 80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left | right |
|---|---|---|
| 刑法 216 vs 詐欺罪 339 | 行使偽造文書罪:重點在文書真偽 | 詐欺取財罪:重點在不法所有意圖;常數罪併罰 |
| 刑法 216 vs 偽造文書 210-215 | 處罰「使用端」 | 處罰「製作端」,法定刑相同 |
| 明知 vs 不知 | 明知 = 成立本條罪 | 確實不知(被騙)= 不成立,但須以客觀證據推翻明知推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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