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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一字第 12157 號
要旨
判決一經確定,即有形式上之確定力,除有再審之原因外,不許法院任意廢棄或變更之
全文內容
按判決一經確定,即有形式上之確定力,除有再審之原因外,不許法院任意廢棄或變更之。又不動產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訴請分割共有物,如經法院判決准為原物分割確定者,當事人之任何一造,得依該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八十年三月十九日八十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至於如何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條規定,事屬地政機關權責,本院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