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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488 號
要旨
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七九) 秘台廳 (二) 字第○一○九七號函略以:「外國人之著作在我國註冊以取得著作權之條件,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係採平等互惠原則,即依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令、慣例,我國人民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同等權利為限,該外國人之著作始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苟主管機關於受理外國人之著作註冊聲請時,因誤認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亦賦予我國人之著作平等互惠之保護,而准予註冊確定時,該准予註冊之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是否得由原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學說上及實務上之見解尚非一致,......宜由原主管機關本於其職權,自行決定之。又關於侵害外國人著作權之民、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如為判決基礎之著作權註冊被註銷時,當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案件,如著作權之註冊被撤銷時,法院自宜審酌此一事實而為判決。」
全文內容
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七九) 秘台廳 (二) 字第○一○九七號函略以:「外國人之著作在我國註冊以取得著作權之條件,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係採平等互惠原則,即依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令、慣例,我國人民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同等權利為限,該外國人之著作始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苟主管機關於受理外國人之著作註冊聲請時,因誤認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亦賦予我國人之著作平等互惠之保護,而准予註冊確定時,該准予註冊之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是否得由原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學說上及實務上之見解尚非一致,......宜由原主管機關本於其職權,自行決定之。又關於侵害外國人著作權之民、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如為判決基礎之著作權註冊被註銷時,當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案件,如著作權之註冊被撤銷時,法院自宜審酌此一事實而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