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對外國法人團體之送達)
- 1.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 2.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外國法人在台灣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時,法院文書應向其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免走國際送達程序。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有辦公室,法院傳票要送到哪裡?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8 條,外國法人或團體只要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法院文書就直接向其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需要跨海送達或走外交途徑。並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多人時,送其中一人即生效。判斷的關鍵門檻只有一個:對方在台灣有沒有實際據點。
白話解讀
Uber 在台灣被告了,法院要把傳票送給誰?不是送到美國總部,而是送到 Uber 在台灣的代表人。這條規定的核心邏輯是:外國法人只要在台灣設了事務所或營業所,法院的文書就直接送到它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手上。你不需要跨海送達、不需要等外交途徑,也不需要擔心對方「人在國外收不到」。很多人跟外國公司打官司之前,第一個念頭是「它是外國公司,我怎麼告?」。這條告訴你:只要它在台灣有據點,送達跟告台灣公司一樣簡單。而且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好幾個的話,送其中一個就算數。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為對外國法人之送達特別規定:當外國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時,法院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文書,並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由多名代表人擇一送達之規則,使有台灣據點的外國法人送達程序與本國法人一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公司在台灣有辦公室,傳票怎麼送?▾
依民訴第 128 條直接送到它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不必跨海送達。
Q2外國公司沒登記分公司,只有辦公室能送達嗎?▾
關鍵是有無「事務所或營業所」實質據點,不限於正式登記分公司。
Q3代表人換人了,原本的送達還有效嗎?▾
送達對象是「代表人」職位,送達時誰登記為代表人就送給誰,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
Q4外國公司在台灣完全沒據點怎麼辦?▾
要改走民訴第 145 條的國際囑託送達,時間成本暴增數倍。
Q5怎麼查外國公司在台灣的代表人?▾
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查到代表人姓名與營業所地址。
Q6代表人有兩個以上要全部送嗎?▾
不用,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送其中一人即生效。
Q7據點正在撤銷登記,還能用這條送達嗎?▾
一旦事務所或營業所關閉、撤銷登記,本條即不適用,須改走國際送達。
Q8送到台灣據點和送到外國總部哪個有效?▾
有台灣據點時依本條送到台灣代表人即生效,無須送到外國總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適用條件 | 外國法人在台有據點(民訴 128) | 在台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 外國法人在台無據點(民訴 145) | 在台無任何事務所或營業所 |
| 送達對象 | 外國法人在台有據點(民訴 128) | 在台灣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 外國法人在台無據點(民訴 145) | 囑託駐外機構或外國管轄機關協助送達 |
| 所需時間 | 外國法人在台有據點(民訴 128) | 與本國法人相同,數日至數週 | 外國法人在台無據點(民訴 145) | 數月至逾年,視國家與管道而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