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對外國法人團體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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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外國法人在台灣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時,法院文書應向其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免走國際送達程序。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有辦公室,法院傳票要送到哪裡?
送到它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跟告本土公司一樣快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8 條,外國法人或團體只要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法院文書就直接向其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需要跨海送達或走外交途徑。並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多人時,送其中一人即生效。判斷的關鍵門檻只有一個:對方在台灣有沒有實際據點。
深度解讀
Uber 在台灣被告了,法院要把傳票送給誰?不是送到美國總部,而是送到 Uber 在台灣的代表人。這條規定的核心邏輯是:外國法人只要在台灣設了事務所或營業所,法院的文書就直接送到它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手上。你不需要跨海送達、不需要等外交途徑,也不需要擔心對方「人在國外收不到」。很多人跟外國公司打官司之前,第一個念頭是「它是外國公司,我怎麼告?」。這條告訴你:只要它在台灣有據點,送達跟告台灣公司一樣簡單。而且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好幾個的話,送其中一個就算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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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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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