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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對外國法人團體之送達)

  1. 1.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2. 2.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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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外國法人在台灣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時,法院文書應向其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免走國際送達程序。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有辦公室,法院傳票要送到哪裡?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8 條,外國法人或團體只要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法院文書就直接向其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需要跨海送達或走外交途徑。並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多人時,送其中一人即生效。判斷的關鍵門檻只有一個:對方在台灣有沒有實際據點。

白話解讀

Uber 在台灣被告了,法院要把傳票送給誰?不是送到美國總部,而是送到 Uber 在台灣的代表人。這條規定的核心邏輯是:外國法人只要在台灣設了事務所或營業所,法院的文書就直接送到它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手上。你不需要跨海送達、不需要等外交途徑,也不需要擔心對方「人在國外收不到」。很多人跟外國公司打官司之前,第一個念頭是「它是外國公司,我怎麼告?」。這條告訴你:只要它在台灣有據點,送達跟告台灣公司一樣簡單。而且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好幾個的話,送其中一個就算數。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為對外國法人之送達特別規定:當外國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時,法院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文書,並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由多名代表人擇一送達之規則,使有台灣據點的外國法人送達程序與本國法人一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公司在台灣有辦公室,傳票怎麼送?

依民訴第 128 條直接送到它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不必跨海送達。

Q2外國公司沒登記分公司,只有辦公室能送達嗎?

關鍵是有無「事務所或營業所」實質據點,不限於正式登記分公司。

Q3代表人換人了,原本的送達還有效嗎?

送達對象是「代表人」職位,送達時誰登記為代表人就送給誰,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

Q4外國公司在台灣完全沒據點怎麼辦?

要改走民訴第 145 條的國際囑託送達,時間成本暴增數倍。

Q5怎麼查外國公司在台灣的代表人?

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查到代表人姓名與營業所地址。

Q6代表人有兩個以上要全部送嗎?

不用,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送其中一人即生效。

Q7據點正在撤銷登記,還能用這條送達嗎?

一旦事務所或營業所關閉、撤銷登記,本條即不適用,須改走國際送達。

Q8送到台灣據點和送到外國總部哪個有效?

有台灣據點時依本條送到台灣代表人即生效,無須送到外國總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適用條件外國法人在台有據點(民訴 128)在台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外國法人在台無據點(民訴 145)在台無任何事務所或營業所
送達對象外國法人在台有據點(民訴 128)在台灣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外國法人在台無據點(民訴 145)囑託駐外機構或外國管轄機關協助送達
所需時間外國法人在台有據點(民訴 128)與本國法人相同,數日至數週外國法人在台無據點(民訴 145)數月至逾年,視國家與管道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ZPO § 170(Zustellung an gesetzliche Vertreter)
🇺🇸 美國FRCP Rule 4(h)(service upon corporations, including fore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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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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