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對外國法人團體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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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外國法人在台灣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時,法院文書應向其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免走國際送達程序。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有辦公室,法院傳票要送到哪裡?
送到它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跟告本土公司一樣快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8 條,外國法人或團體只要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法院文書就直接向其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需要跨海送達或走外交途徑。並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多人時,送其中一人即生效。判斷的關鍵門檻只有一個:對方在台灣有沒有實際據點。
白話解讀
Uber 在台灣被告了,法院要把傳票送給誰?不是送到美國總部,而是送到 Uber 在台灣的代表人。這條規定的核心邏輯是:外國法人只要在台灣設了事務所或營業所,法院的文書就直接送到它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手上。你不需要跨海送達、不需要等外交途徑,也不需要擔心對方「人在國外收不到」。很多人跟外國公司打官司之前,第一個念頭是「它是外國公司,我怎麼告?」。這條告訴你:只要它在台灣有據點,送達跟告台灣公司一樣簡單。而且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好幾個的話,送其中一個就算數。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為對外國法人之送達特別規定:當外國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時,法院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文書,並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由多名代表人擇一送達之規則,使有台灣據點的外國法人送達程序與本國法人一致。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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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公司在台灣有辦公室但沒有正式登記分公司,能用這條送達嗎?
關鍵在「事務所或營業所」,不限於正式登記的分公司。若該外國公司在台有實際辦公場所、有人員駐點處理業務,即使未辦分公司登記,仍可能被認定有事務所而適用本條。若對方主張「那只是聯絡處」,可蒐集員工名片、對外簽約紀錄、營業稅申報等證據,證明它實質上就是營業據點。
Q2代表人離職了、換人了,送達還有效嗎?
送達對象是「法人的代表人」這個職位,不是某個自然人。只要送達時該人仍登記為代表人,送達就有效;公司內部已異動但未變更登記的,風險在公司自己。並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多人時送其中一人即可。起訴前上商業司查最新登記資料並截圖保存,可作為對方爭執送達效力時的證據。
Q3外國公司在台灣完全沒據點怎麼辦?
若該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無任何事務所或營業所,即不適用本條,須改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走國際囑託送達,由駐外機構或外國管轄機關協助,時間成本可能從數日暴增為數月甚至逾年。
Q4外國公司在台灣有辦公室怎麼送傳票?
依民訴第 128 條,法院文書直接送到它在台灣的代表人或管理人,不必跨海送達,跟告本土公司一樣快。
Q5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是什麼?
規範對外國法人之送達:在台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時,向其在台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並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擇一送達。
Q6什麼叫「事務所或營業所」?
外國法人在台灣實際辦公、有人員駐點處理業務之場所,不以正式登記分公司為限。
Q7送達的代表人或管理人指誰?
對外代表外國法人、或負責管理其在台事務之人;登記資料上的代表人即為送達對象。
Q8外國公司在台據點怎麼查?
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即可查到代表人姓名與營業所地址。
Q9對外國法人起訴時送達怎麼寫?
訴狀載明被告為該外國法人,並具體記載其在台代表人姓名與營業所地址,由法院依職權送達。
Q10代表人有好幾個要全部送嗎?
不用,準用第 127 條第二項,送其中一位代表人或管理人即生效。
Q11怎麼證明那是營業所而非聯絡處?
蒐集該處員工名片、對外簽約紀錄、營業稅申報等證據,證明它實質從事營業活動。
Q12民訴 128 vs 民訴 145 差在哪?
128 用於在台有據點者,送台灣代表人即生效;145 用於在台無據點者,須走國際囑託送達,耗時數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 a label | Option a | Option b label | Option b |
|---|---|---|---|---|
| 適用條件 | 外國法人在台有據點(民訴 128) | 在台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 外國法人在台無據點(民訴 145) | 在台無任何事務所或營業所 |
| 送達對象 | 外國法人在台有據點(民訴 128) | 在台灣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 外國法人在台無據點(民訴 145) | 囑託駐外機構或外國管轄機關協助送達 |
| 所需時間 | 外國法人在台有據點(民訴 128) | 與本國法人相同,數日至數週 | 外國法人在台無據點(民訴 145) | 數月至逾年,視國家與管道而定 |
Option a label
- 適用條件
- 外國法人在台有據點(民訴 128)
- 送達對象
- 外國法人在台有據點(民訴 128)
- 所需時間
- 外國法人在台有據點(民訴 128)
Option a
- 適用條件
- 在台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 送達對象
- 在台灣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 所需時間
- 與本國法人相同,數日至數週
Option b label
- 適用條件
- 外國法人在台無據點(民訴 145)
- 送達對象
- 外國法人在台無據點(民訴 145)
- 所需時間
- 外國法人在台無據點(民訴 145)
Option b
- 適用條件
- 在台無任何事務所或營業所
- 送達對象
- 囑託駐外機構或外國管轄機關協助送達
- 所需時間
- 數月至逾年,視國家與管道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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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190913 制定)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二項之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0231219 制定)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二項之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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