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3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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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35 條(已刪除)原規範外國公司認許申請文件清單,民國 90 年配合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後刪除。
Q · 公司法第 435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公司法第 435 條原為外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許時應報明事項的詳細清單,含公司名稱、國籍、資本總額、在華營業資金、董事名冊、章程、財務報表等十餘款。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配合第 387 條第五項增訂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各項登記書表。民國 107 年公司法修正進一步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第 371-386 條同步刪除),現行外國公司在台設立採分公司登記制。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外國公司進入台灣市場的「入場清單」,鉅細靡遺列了十幾項必須報明的事項:公司名稱、國籍、資本總額、在華營業資金、董事名冊、章程、財務報表等。歷經四次修正(包括把「中國」改為「中華民國」、刪除股份兩合公司相關文字),最終在民國90年整批刪除,所有申請書表事項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定。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3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許時應報明之事項清單,含基本資料、財務狀況、章程、人事名冊等項目。民國 90 年刪除後,相關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民國 107 年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整體廢除,外國公司在台設立改採分公司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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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35 條是什麼?▾
公司法第 43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許時應報明事項清單。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配合公司法第 387 條增列第五項,將申請書表事項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民國 107 年公司法修正進一步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整體。
Q2為什麼公司法第 435 條被刪除?▾
為配合公司法第 387 條增列第五項授權規定,將公司各項登記之申請書表及應報明事項統一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避免母法過於繁瑣,符合行政命令彈性調整的立法技術。
Q3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還存在嗎?▾
不存在。民國 107 年 11 月 1 日公司法修正全面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第 371-386 條全數刪除。現行外國公司在台設立採分公司登記制,依公司法第 386-387 條及公司登記辦法辦理,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
Q4外國公司現在在台灣怎麼登記?▾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6 條及附表辦理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流程:本公司資料認證 → 委任台灣代理人 → 公司名稱預查 → 送件至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資本額 5 億以上)或直轄市政府(5 億以下)→ 7-10 個工作日完成。規費新台幣 1,000-1,500 元。
Q5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是什麼?▾
舊制要求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認許),屬實質審查制。民國 107 年公司法修正全面廢除,改為分公司登記制。
Q6公司登記辦法是什麼?▾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統一規範公司各項登記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申請程序、規費等事項,是公司法第 435 條刪除後的實質替代規範。
Q7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公司登記辦法附表: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本公司章程(認證)、董事名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營業所地址證明、台灣代理人同意書、本公司決議設立分公司之董事會紀錄。
Q8外國公司在台設分公司要多少錢?▾
規費新台幣 1,000 元(資本額未達 100 萬)至 1,500 元起跳(資本額 100 萬以上每千萬加收 400 元)。律師代理費約 3-8 萬,文件認證費另計。
Q9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要多久?▾
一般 7-10 個工作日(文件齊備且無補正需求情況下)。若需補正則延長 1-2 週。資本額 5 億以上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審查,5 億以下由直轄市政府審查。
Q10認許制 vs 分公司登記制差在哪?▾
認許制(民 107 前)需主管機關實質審查許可(兩階段:認許 + 分公司登記);分公司登記制(現行)改為形式審查登記制(單階段),程序簡化、時間縮短。
Q11外國公司分公司 vs 子公司差在哪?▾
分公司是本公司延伸(非獨立法人,債務由本公司承擔,盈餘匯回本國),子公司是台灣設立的獨立法人(依公司法新設立有限/股份有限公司,本國公司是股東)。
Q12外國公司分公司 vs 辦事處差在哪?▾
分公司可營業並開立發票(依公司登記辦法登記),辦事處僅限聯絡業務不得營利(依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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