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3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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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36 條原規範外國公司分公司 15 日登記期限與罰鍰,民國 90 年刪除,現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36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436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定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違反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刪除後配合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登記期限與罰則統一改由經濟部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規範,現行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實務不再援引本條。
白話解讀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原本必須在設立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違反者處罰鍰。這條從民國55年制定後歷經三次修正:罰鍰從「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再改為新臺幣計算的「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民國90年刪除,同樣因為登記程序統一移到公司登記辦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36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經認許後設立分公司之 15 日登記期限與違反時之罰鍰,民國 90 年配合登記程序統一化改革,併同其他登記期限條文一併刪除,相關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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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36 條是什麼?▾
原規範外國公司分公司 15 日登記期限與罰鍰,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
Q2公司法第 436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配合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3外國公司分公司現在登記期限多久?▾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規範,不再適用本條原 15 日規定。
Q4外國公司分公司逾期登記還會被罰嗎?▾
視現行公司登記辦法規範,原本條 3,000-15,000 元罰鍰已不適用。
Q5為什麼公司法第 436 條被刪除?▾
登記期限與罰則程序統一化改革,集中規範於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
Q6已刪除條文還有法律效力嗎?▾
原則無拘束力,但刪除前發生之事實仍可能援引討論。
Q7公司法第 436 條歷次修正內容為何?▾
民國 55 年制定、72 年提高罰鍰下限、86 年改新臺幣、90 年刪除,共四次變動。
Q8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還存在嗎?▾
認許制度已於民國 107 年修法廢除,現採登記制,與本條刪除為不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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