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3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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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36 條原規範外國公司分公司 15 日登記期限與罰鍰,民國 90 年刪除,現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36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436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定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違反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刪除後配合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登記期限與罰則統一改由經濟部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規範,現行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實務不再援引本條。
白話解讀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原本必須在設立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違反者處罰鍰。這條從民國55年制定後歷經三次修正:罰鍰從「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再改為新臺幣計算的「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民國90年刪除,同樣因為登記程序統一移到公司登記辦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36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經認許後設立分公司之 15 日登記期限與違反時之罰鍰,民國 90 年配合登記程序統一化改革,併同其他登記期限條文一併刪除,相關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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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36 條是什麼?▾
公司法第 436 條原規範外國公司分公司 15 日登記期限與罰鍰,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歷經民國 55 年制定、72 年罰鍰調整、86 年改新臺幣計算,最終刪除時配合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將登記程序統一移至公司登記辦法規範。
Q2外國公司分公司現在登記期限多久?▾
本條刪除後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規範,不再適用原 15 日規定。實務上應查閱經濟部商業司公告之公司登記辦法最新版本,並依該辦法所定期限與書表申請。
Q3為什麼公司法第 436 條被刪除?▾
民國 90 年公司法修正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與登記程序統一化改革,將分散於數十條的登記期限與罰則條文,集中規範於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此舉提升程序彈性,便於行政機關依實務需要調整,不需每次修法。
Q4公司法第 436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配合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的登記程序統一化改革。
Q5公司法第 436 條原本規定多少罰鍰?▾
刪除前最後版本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Q6外國公司分公司是什麼?▾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受公司法外國公司專章規範,民國 107 年認許制度廢除後改採登記制。
Q7現在外國公司分公司怎麼登記?▾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辦理,向經濟部商業司提出申請,書表清單依該辦法附件。
Q8怎麼查公司法第 436 條的歷次修正?▾
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 J0080001 法規代碼下「沿革」即可看到 55、72、86、90 年四次修正全文對照。
Q9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需備認許文件、章程、代表人授權書、營業所地址證明等,具體清單請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告。
Q10已刪除條文要怎麼引用?▾
引用時應註明「公司法第 436 條(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並指向現行公司登記辦法相關條文,避免誤導讀者。
Q11公司法 436 vs 現行公司登記辦法差在哪?▾
公司法 436 條為法律位階直接訂登記期限與罰鍰;公司登記辦法為主管機關訂定的命令位階,調整較彈性、不需修法。
Q12公司法 436 vs 外國公司認許廢止哪個影響大?▾
認許廢止(民國 107 年)影響大,本質改變外國公司在臺營業的法律地位;436 條刪除(90 年)只是程序集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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