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3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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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37 條(已刪除)原規範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之申請人資格並準用第 434 條,民國 90 年因登記程序整併至子法而刪除。
Q · 公司法第 437 條已經刪除,為什麼還要看它?
公司法第 437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登記時的申請人資格(在台指定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及準用第 434 條的證件規定。刪除原因是同次修法在第 387 條增列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的公司登記辦法,將分散在各條的程序性規定整合到子法層級。現行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程序,請查閱「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相關規定。
白話解讀
這條規定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或辦理其他事項登記時,應由在台指定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準用第434條的證件附送規定。民國86年將「中國境內」改為「中華民國境內」,民國90年因同一波法規整併而刪除。功能與第434條完全連動,刪除理由也相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37 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規範於民國 55 年制定,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分公司認許及其他登記時,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申請,並準用第 434 條第二項關於應附送證件之規定,民國 90 年公司法整體修正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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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37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修正公布刪除。同次修法在第 387 條增列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登記辦法。
Q2現在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要看哪一條?▾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之「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辦理,申請人資格規定在該辦法第 2 條至第 4 條。
Q3公司法第 437 條跟第 434 條什麼關係?▾
原第 437 條準用第 434 條第二項的證件規定,兩者功能完全連動,民國 90 年同步刪除或整併至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Q4已刪除條文還能引用嗎?▾
歷史沿革研究、舊案件追溯或法律史教學可引用,但不具現行效力。實務適用必須查閱現行有效之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Q5公司法第 437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程序性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之申請人資格與證件規定,民國 90 年因登記辦法整併而刪除。
Q6什麼叫外國公司分公司?▾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並經登記之分支機構,無獨立法人格,由總公司負最終責任。
Q7什麼叫在台指定代表人?▾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得代表該公司為法律行為、進行訴訟及非訴訟之自然人。
Q8什麼是授權立法?▾
母法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技術性細節之立法技術,本條刪除即典型案例。
Q9現在外國公司分公司怎麼申請登記?▾
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2-4 條規定,由在台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
Q10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要附哪些證件?▾
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8 條以下規定,包含母國設立證明、章程、董事會決議、代表人授權書等。
Q11怎麼查公司法第 437 條完整刪除沿革?▾
全國法規資料庫 J0080001 法規沿革頁面,可查民國 55、86、90 年三次修法對照。
Q12舊案件適用已刪除的第 437 條怎麼處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從新從優原則,案件發生時有效版本適用;實務上常見於行政訴訟或商業登記回溯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letion | after_deletion |
|---|---|---|
| 規範位階 | 母法(公司法)直接規定 | 子法(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 |
| 申請人資格 | 在台指定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 | 登記辦法第 2-4 條規範,內容大致延續 |
| 證件附送 | 準用第 434 條第二項 | 登記辦法第 8 條以下逐項列示 |
| 修正彈性 | 須立法院修法 | 主管機關發布修正辦法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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