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3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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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37 條(已刪除)原規範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之申請人資格並準用第 434 條,民國 90 年因登記程序整併至子法而刪除。
Q · 公司法第 437 條已經刪除,為什麼還要看它?
公司法第 437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登記時的申請人資格(在台指定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及準用第 434 條的證件規定。刪除原因是同次修法在第 387 條增列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的公司登記辦法,將分散在各條的程序性規定整合到子法層級。現行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程序,請查閱「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相關規定。
白話解讀
這條規定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或辦理其他事項登記時,應由在台指定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準用第434條的證件附送規定。民國86年將「中國境內」改為「中華民國境內」,民國90年因同一波法規整併而刪除。功能與第434條完全連動,刪除理由也相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37 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規範於民國 55 年制定,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分公司認許及其他登記時,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申請,並準用第 434 條第二項關於應附送證件之規定,民國 90 年公司法整體修正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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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37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修正公布刪除。
Q2公司法第 437 條為什麼被刪除?▾
同次修法在第 387 條增列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統一登記辦法,將分散程序整併到子法。
Q3現在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要看哪一條?▾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之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辦理。
Q4公司法第 437 條跟第 434 條什麼關係?▾
原第 437 條準用第 434 條第二項的證件規定,現兩者均已刪除或整併至登記辦法。
Q5民國 86 年公司法第 437 條改了什麼?▾
將「中國境內」修正為「中華民國境內」,明確區辨用語。
Q6已刪除條文還能引用嗎?▾
歷史沿革研究或舊案件追溯可引用,但不具現行效力。
Q7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現在規定在哪?▾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2 條至第 4 條規定申請人資格。
Q8公司法第 437 條刪除影響舊外國分公司嗎?▾
刪除後新申請依登記辦法辦理,已登記之外國分公司不受影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letion | after_deletion |
|---|---|---|
| 規範位階 | 母法(公司法)直接規定 | 子法(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 |
| 申請人資格 | 在台指定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 | 登記辦法第 2-4 條規範,內容大致延續 |
| 證件附送 | 準用第 434 條第二項 | 登記辦法第 8 條以下逐項列示 |
| 修正彈性 | 須立法院修法 | 主管機關發布修正辦法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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