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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公司法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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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37 條(已刪除)原規範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之申請人資格並準用第 434 條,民國 90 年因登記程序整併至子法而刪除。

Q · 公司法第 437 條已經刪除,為什麼還要看它?

看修法脈絡,現行依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437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登記時的申請人資格(在台指定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及準用第 434 條的證件規定。刪除原因是同次修法在第 387 條增列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的公司登記辦法,將分散在各條的程序性規定整合到子法層級。現行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程序,請查閱「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相關規定。

白話解讀

這條規定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或辦理其他事項登記時,應由在台指定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準用第434條的證件附送規定。民國86年將「中國境內」改為「中華民國境內」,民國90年因同一波法規整併而刪除。功能與第434條完全連動,刪除理由也相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37 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規範於民國 55 年制定,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分公司認許及其他登記時,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申請,並準用第 434 條第二項關於應附送證件之規定,民國 90 年公司法整體修正時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437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修正公布刪除。同次修法在第 387 條增列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登記辦法。

Q2現在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要看哪一條?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之「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辦理,申請人資格規定在該辦法第 2 條至第 4 條。

Q3公司法第 437 條跟第 434 條什麼關係?

原第 437 條準用第 434 條第二項的證件規定,兩者功能完全連動,民國 90 年同步刪除或整併至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Q4已刪除條文還能引用嗎?

歷史沿革研究、舊案件追溯或法律史教學可引用,但不具現行效力。實務適用必須查閱現行有效之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Q5公司法第 437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程序性條文,原規範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之申請人資格與證件規定,民國 90 年因登記辦法整併而刪除。

Q6什麼叫外國公司分公司?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並經登記之分支機構,無獨立法人格,由總公司負最終責任。

Q7什麼叫在台指定代表人?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得代表該公司為法律行為、進行訴訟及非訴訟之自然人。

Q8什麼是授權立法?

母法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技術性細節之立法技術,本條刪除即典型案例。

Q9現在外國公司分公司怎麼申請登記?

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2-4 條規定,由在台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

Q10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要附哪些證件?

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8 條以下規定,包含母國設立證明、章程、董事會決議、代表人授權書等。

Q11怎麼查公司法第 437 條完整刪除沿革?

全國法規資料庫 J0080001 法規沿革頁面,可查民國 55、86、90 年三次修法對照。

Q12舊案件適用已刪除的第 437 條怎麼處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從新從優原則,案件發生時有效版本適用;實務上常見於行政訴訟或商業登記回溯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deletionafter_deletion
規範位階母法(公司法)直接規定子法(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
申請人資格在台指定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登記辦法第 2-4 條規範,內容大致延續
證件附送準用第 434 條第二項登記辦法第 8 條以下逐項列示
修正彈性須立法院修法主管機關發布修正辦法即可

before_deletion

規範位階
母法(公司法)直接規定
申請人資格
在台指定代表人、分公司經理人或其代理人
證件附送
準用第 434 條第二項
修正彈性
須立法院修法

after_deletion

規範位階
子法(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
申請人資格
登記辦法第 2-4 條規範,內容大致延續
證件附送
登記辦法第 8 條以下逐項列示
修正彈性
主管機關發布修正辦法即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社法第 817 条(外国会社の日本における代表者)
韓國상법 제 614 조(외국회사 영업소 대표자)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95 條(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代表人)
德國HGB § 13d(Zweigniederlassung ausländischer Unternehm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123-11(succursale d'une société étrangè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50705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其他事項申請登記時,由在中國境內指定之代表人或分公司經理或其代理人申請之。   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申請人準用之。

(0860531 修正)

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其他事項申請登記時,由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代表人或分公司經理或其代理人申請之。   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申請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將條文中「中國境內」修正為「中華民國境內」。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50705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其他事項申請登記時,由在中國境內指定之代表人或分公司經理或其代理人申請之。   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申請人準用之。

(0860531 修正)

將條文中「中國境內」修正為「中華民國境內」。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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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437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4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4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