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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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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受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38 條規定公司名稱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證明書申請應收費,授權經濟部以收費準則訂定具體費額。

Q · 開公司要繳多少規費?費用怎麼算?

費額不寫死,授權經濟部準則訂定

依公司法第 438 條,公司名稱預查、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申請均應收費,但具體金額不寫在法律中,而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以「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訂定。設立登記費依資本額級距計算(千分之一,最低 1,000 元),預查費 300 元,變更登記每件 1,000 元為主,查閱抄錄複製另計。

白話解讀

每次跟政府打交道都要錢,但多數創業者搞不清楚哪些錢是「法定必繳」哪些是「被多收」。這條就是公司法裡所有規費的總開關:公司名稱預查、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查閱公司資料、抄錄股東名簿、申請各種證明書,全部要收費,而且收多少不是寫死在法律裡,是授權經濟部用準則去訂。這代表費額會調整,你三年前開公司時付的金額,跟現在可能不一樣。更實際的一點:這條不只管你設公司那一次,你公司存續期間每次變更登記、每次有人來查你的資料、每次你需要一張證明書,都在這條的射程範圍內。而且2018年修法後明確加入「複製」,意思是股東要影印股東名簿,公司不能說「法律只寫抄錄沒寫影印」來擋你。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38 條為公司登記規費徵收之法律授權基礎,採「法律保留 + 授權命令」雙層結構:法律規定「應收費」及「費用項目範圍」,具體費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準則訂定,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保留行政彈性調整空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自己去辦公司登記跟找會計師辦,費用差多少?

政府規費是固定的,不管誰去辦都一樣(依經濟部收費準則,設立登記目前約一千元上下,依資本額級距計算)。找會計師代辦另外收服務費,市場行情從幾千到幾萬不等。差別在你自己的時間成本和出錯風險。內行人提示:現在公司登記可以全程線上辦理,介面比以前友善很多,如果你的公司結構單純(一人公司或兩人合開),自己辦的門檻其實不高。

Q2查別人公司的登記資料要花多少錢?

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基本資料是免費的。但如果你要調閱完整的登記卷宗、抄錄或複製特定文件,就要依本條授權的準則付費。內行人提示:免費的公示資料已經包含公司基本登記事項、董監事名單、資本額等,一般盡職調查的第一步用免費資料就夠了,不需要花錢調卷。

Q3公司不讓股東影印股東名簿怎麼辦?

2018 年修法在本條明確加入「複製」二字,就是為了堵住公司用「法律只寫抄錄沒寫影印」來擋人的漏洞。你可以書面要求公司依公司法第 210 條提供查閱及複製,公司只能收取合理的影印費用。如果公司仍然拒絕,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公司負責人可能面臨罰鍰(公司法第 210 條之 1)。內行人提示:如果股東名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公司有義務令股務代理機構配合提供,不能用「資料在股務代理那邊」當擋箭牌。

Q4公司法第 438 條規定什麼?

公司登記相關申請應收費,費額授權經濟部以準則訂定,採使用者付費原則。

Q5什麼是公司登記規費?

因申請公司名稱預查、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查閱、抄錄、複製、證明書所繳的政府規費,全國統一收費。

Q6什麼是「複製」費用?

2018 年修法明文加入的項目,指影印與電子複製,主要解決股東影印股東名簿被公司刁難的問題。

Q7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是什麼?

經濟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子法規,列出每一項申請的具體費額,是政府實收費用的最終依據。

Q8公司登記規費怎麼算?

設立登記按資本額千分之一計(最低 1,000 元),變更登記每件 1,000 元,預查 300 元,證明書每份 100-300 元。

Q9怎麼查最新收費準則?

上經濟部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gcis.nat.gov.tw)搜尋「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即可下載最新版。

Q10股東怎麼複製股東名簿?

書面向公司提出依公司法第 210 條與本條請求複製,公司只能收合理費用不得阻擋,被拒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Q11怎麼分辨政府規費和代辦費?

對照經濟部準則計算政府規費總額,從會計師報價中扣除,剩下的就是代辦服務費,要求對方分列才不會被多收。

Q12政府規費 vs 代辦費差在哪?

政府規費依本條授權準則收取,全國統一價;代辦費是會計師事務所自定,沒有上限。拆開談判可省 2-3 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依據金額誰收
政府規費公司法第 438 條 + 收費準則全國統一價經濟部 / 地方主管機關
代辦服務費與會計師事務所私契約依事務所報價會計師事務所 / 記帳業者
公示資料查詢公司法第 393 條(免費部分)0 元經濟部商工網
完整卷宗調閱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準則依準則計經濟部商業司

依據

政府規費
公司法第 438 條 + 收費準則
代辦服務費
與會計師事務所私契約
公示資料查詢
公司法第 393 條(免費部分)
完整卷宗調閱
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準則

金額

政府規費
全國統一價
代辦服務費
依事務所報價
公示資料查詢
0 元
完整卷宗調閱
依準則計

誰收

政府規費
經濟部 / 地方主管機關
代辦服務費
會計師事務所 / 記帳業者
公示資料查詢
經濟部商工網
完整卷宗調閱
經濟部商業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業登記法第 13 条 + 登録免許税法第 24 条(商業登記印紙稅)
韓國상업등기법 제 12-13 조 + 등기수수료규칙(商業登記法第 12-13 條 + 登記手續費規則)
中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60 條 + 國家發改委公司登記收費辦法
德國Handelsregistergebührenverordnung(HRegGebV)§ 1 ff. + GNotKG(商業登記費用條例)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R123-150 + Arrêté du 28 février 2020(商法登記費用命令)
美國Delaware Code Title 8 § 391(公司特許費)+ California Corp. Code § 6620(加州公司登記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設立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並繳納執照費二百元。

(0690418 修正)

公司登記費、執照費、查閱費、抄錄費及各種證明書費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現行法第八章第二節將各種登記等「規費」訂於本法條文中,似嫌刻板,爰修正本條條文,將各種規費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以便賦予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隨時調整之彈性。

(0901025 修正)

依本法受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及各種證明書等,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錄費及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爰增訂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之審查費,俾作為收取規費之法律依據。   二、配合規費收入統一用語,明定各項名稱,其中證照費涵括登記事項核發之證明書費及公司登記核發之執照費。

(1070706 修正)

依本法受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有關「抄錄」一詞,依經濟部八十五年三月四日商字第八五二○三五六三號函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為期明確,爰增加「複製」之規定。又倘公司之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供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查閱、抄錄或複製,以杜爭議。又依本法受理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不同項目之費用,為精簡計,將收取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不再一一列舉費用之項目。

  • 主管機關名詞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設立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並繳納執照費二百元。

(0690418 修正)

現行法第八章第二節將各種登記等「規費」訂於本法條文中,似嫌刻板,爰修正本條條文,將各種規費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以便賦予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隨時調整之彈性。

(0901025 修正)

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爰增訂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之審查費,俾作為收取規費之法律依據。   二、配合規費收入統一用語,明定各項名稱,其中證照費涵括登記事項核發之證明書費及公司登記核發之執照費。

(1070706 修正)

有關「抄錄」一詞,依經濟部八十五年三月四日商字第八五二○三五六三號函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為期明確,爰增加「複製」之規定。又倘公司之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供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查閱、抄錄或複製,以杜爭議。又依本法受理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不同項目之費用,為精簡計,將收取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不再一一列舉費用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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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438 條規定:「依本法受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4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4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