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受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司法 第43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