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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39 條已於民國 69 年廢止,原規定外國公司認許登記規費,廢止後改由收費辦法規範。
Q · 公司法第 439 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69 年廢止
公司法第 439 條於民國 69 年(1980)5 月 9 日廢止,原規定外國公司認許登記時應繳之規費:按在華營業資金每四千元繳一元登記費,另繳執照費二百元。廢止後配合第 438 條修正,第 439 條至第 446 條規費規定整批清除,改由經濟部主管之收費辦法統一規範。民國 107 年認許制度全面廢止後,外國公司改採分公司登記制。
這條規定外國公司認許登記時應繳納的規費:按在華營業資金每四千元繳一元登記費,另繳執照費二百元。民國69年刪除,比其他認許程序條文早了二十多年被清理。刪除原因是配合第438條修正,將規費相關規定(第439條至第446條)統一清除,改由其他法規處理。
公司法第 439 條為已廢止條文,原規定外國公司在台認許登記之規費計算方式:按在華營業資金每四千元繳一元登記費,另繳執照費二百元。民國 69 年配合第 438 條修正時,與第 440 條至第 446 條規費規定一併廢止,改由經濟部主管之收費辦法統一規範。
公司法第 439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5 月 9 日廢止,原規定外國公司認許登記費按在華營業資金每四千元繳一元。廢止後規費規定改由經濟部主管之收費辦法統一規範。
民國 69 年公司法修正時,立法者考量公司登記規費的計算方式應隨經濟情況彈性調整,不適合寫死在公司法本文。因此將第 438 條修正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收費辦法,並把第 439 條到第 446 條的規費規定整批廢止。
民國 107 年認許制度廢止後,外國公司改為分公司登記制。現行規費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標準」最新公告,依登記事項與資本額分類分級收費。
已廢止條文,原規定外國公司認許登記費按營業資金每四千元一元計算,另繳執照費二百元。
民國 69 年(1980)5 月 9 日廢止,配合第 438 條修正,第 439 條至第 446 條規費規定整批清除。
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的制度,民國 107 年全面廢止改為分公司登記制。
立法者考量規費應隨經濟情況彈性調整,不適合寫死在公司法本文,改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收費辦法。
申請分公司登記(不再叫認許),向經濟部商業司提交申請書、母國公司證明文件、營業計畫書與規費。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條文」頁面,可查公司法各次修正前後的條文內容。
可作歷史研究或沿革分析引用,但不可作為現行法律依據。實務操作須查現行有效法規。
439 條按營業資金比例計算(每四千元一元),現行收費標準依登記事項與資本額分類分級,更彈性。
認許制要先取得主管機關認可才能設分公司,分公司登記制直接申請即可,民國 107 年廢止認許制改採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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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認許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專撥在中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四千元一元計算,並繳納執照費二百元。
(刪除)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百三十八條之修正,爰將第四百三十九條至第四百四十六條有關「規費」之規定均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外國公司認許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專撥在中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四千元一元計算,並繳納執照費二百元。
配合第四百三十八條之修正,爰將第四百三十九條至第四百四十六條有關「規費」之規定均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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