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40 條已於民國 69 年刪除,原增資登記費規定不再適用,現行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統一收費。
Q · 公司法第 440 條還適用嗎?要繳增資登記費嗎?
不適用,民國 69 年已刪除
公司法第 440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5 月 9 日刪除,不再有法律效力。當年規定的「增資每四千元繳一元登記費 + 執照費二百元」現行已不適用。目前公司登記規費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經濟部訂定)統一收費,個案請洽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
這條原本規定公司增資時要繳多少登記費(每四千元繳一元)和執照費(二百元)。民國69年刪除後,公司登記規費改由其他法規統一規範,不再散落在公司法各條中。
公司法第 440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公司增資時應繳之登記費(依增資額每四千元計一元)及執照費(二百元)。民國 69 年公司法第 15 次修正時,連同登記費章節整體刪除,改由行政機關以「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統一規範收費標準。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5 月 9 日刪除,公司登記規費現行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辦理。
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經濟部訂定)依登記資本額分級計收,不再是舊條文每四千元一元的計算方式。具體費用請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或洽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
民國 69 年立法政策改採行政命令統一規範規費標準,避免每次費率調整都要修法。本條與整個登記費章節一併移除,是公司法第 15 次修正的政策決定。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範增資登記費每四千元一元、執照費二百元,民國 69 年廢止。
增資登記費是舊條文針對增資的專項規定,公司登記規費是現行涵蓋設立、變更、解散等所有登記的總稱。
經濟部訂定之行政命令,民國 69 年起接手公司法刪除條文,統一規範公司各項登記規費標準。
已刪除條文無法律效力但保留沿革紀錄,現行條文則是現在有效適用的規範。
依現行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按登記資本額分級計收,非舊條文的每四千元一元。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查詢,已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並附沿革說明。
視公司規模與資本額,至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
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計算,具體金額依資本額分級,可上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試算。
前者法律位階、計算方式為每四千元一元;後者命令位階、依資本額分級計收,行政機關彈性調整。
| 比較面向 |
|---|
| 舊公司法第 440 條 vs 現行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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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增加資本申請登記者,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每四千元一元計算繳納,並繳納執照費二百元。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司因增加資本申請登記者,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每四千元一元計算繳納,並繳納執照費二百元。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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