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41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刪除,原規定分公司設立應繳執照費 200 元,現改依 438 條授權子法計收。
Q · 公司法第 441 條還能用嗎?分公司執照費還要繳 200 元嗎?
不行。本條 1980 年刪除,改依 438 條
公司法第 441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5 月 9 日刪除,當年同時刪除的還有整節分公司登記規費條文。現行分公司登記規費依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等子法計收,金額與項目都與 1980 年前完全不同。引用本條打官司或寫考卷都會直接扣分。
這條原本規定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時,要繳二百元執照費。民國69年整節規費條文一併刪除,分公司登記收費改依其他規定辦理。
公司法第 441 條為民國 18 年制定、民國 55 年修正明定、民國 69 年刪除之歷史條文,原內容規定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時,登記時應繳納執照費新台幣二百元。本條與同節其他規費條文於 1980 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整體刪除,改由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統一訂定規費標準,係台灣公司登記規費由「法律直接定額」改為「行政命令彈性計收」的關鍵分水嶺。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民國 18 年制定、民國 55 年修正明定分公司執照費 200 元、民國 69 年(1980)5 月 9 日隨整節分公司登記規費條文一併刪除。現行分公司登記規費依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之子法辦理。
1980 年公司法大幅修正,將整節規費條文整體刪除,改由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規費辦法。原因是法律寫死金額無法因應通膨與政策調整,改授權子法後可由主管機關彈性訂定。
依現行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以資本額級距計收登記規費,與 1980 年前 200 元定額完全不同。具體金額請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最新公告。
公司設立分公司時應繳之行政規費,1980 年前由公司法定額規定,刪除後改依子法計收。
1980 年大修法時為使規費標準具彈性,將整節定額規費條文刪除,改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完全沒有。刪除後該條文不存在於現行法律體系,引用為請求權基礎或處罰依據皆無效。
備齊章程、決議文件等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直轄市政府)線上申辦,依現行規費表繳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官網「規費收費標準」,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規費試算。
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董事會議紀錄、章程、營業所證明、負責人身分證件、規費。
依現行子法以資本額級距計收,小額分公司約 1000 元起跳,大額依比例增加。
441 條是 1980 年前定額規費(已刪除),438 條是現行授權主管機關訂規費辦法的母法。
舊法用「執照費」名稱定額 200 元,現行統稱「登記規費」依資本額級距計收。
| 面向 | 舊法第 441 條(1980 前) | 現行第 438 條授權子法 |
|---|---|---|
| 規費訂定方式 | 法律直接明定 200 元 | 行政命令依資本額級距計收 |
| 調整彈性 | 需修法才能調整金額 | 主管機關依物價、政策快速調整 |
| 適用對象 | 本國公司分公司 + 外國公司分公司 | 所有公司登記類型統一規費表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無法律效力 | 現行有效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申請登記者,應隨文繳納執照費二百元。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申請登記者,應隨文繳納執照費二百元。
本條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