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3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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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34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定外國公司認許申請人,現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34 條為什麼會被刪除?
公司法第 434 條於民國 90 年(2001-11-12)刪除。原規定外國公司認許申請人資格(董事、執行業務股東、在華代表人)及應附證件。刪除原因是公司法第 387 條同步增列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以「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各類登記程序,不再逐條散落於本法各章節。這是公司法「法規瘦身」的代表性處理:把行政程序事項從母法剝離,集中由法規命令管理,便於未來修訂。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外國公司申請認許時,由誰來提出申請(董事、執行業務股東、在華代表人等),以及需要附送哪些證件。民國90年刪除,因為公司法第387條增列第五項,將申請人、申請書表等程序事項統一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不再逐條散落在各章節。這是一次法規瘦身,把散落的行政程序條文集中管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3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認許時的申請人資格(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在華代表人)及應附證件。民國 90 年公司法修正時刪除,相關申請程序統一由公司法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規範,為公司法行政程序集中化管理的代表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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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34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外國公司認許申請人資格與應附證件
Q2公司法第 434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整併入第 387 條與公司登記辦法,行政程序集中化管理
Q3公司法第 434 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 90 年(2001-11-12)公司法修正時刪除
Q4外國公司認許申請現在依據什麼法規?▾
公司法第 387 條 + 公司登記辦法(依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訂定)
Q5公司法第 387 條與第 434 條的關係?▾
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訂定登記辦法後吸收第 434 條的程序規定
Q6公司登記辦法是什麼?▾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規範各類公司登記程序
Q7已刪除條文在訴訟中還有用嗎?▾
在民國 90 年前發生的法律行為仍可能適用當時的舊條文
Q8怎麼查公司法的歷史版本?▾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History 頁面可查各條歷次修法版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434 | current_architecture |
|---|---|---|
| 規範位階 | 公司法(母法) | 公司法第 387 條(母法授權)+ 公司登記辦法(法規命令) |
| 申請人資格規定位置 | 公司法第 434 條(散落在外國公司章) | 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
| 修訂難易度 | 需立法院修法 | 主管機關發布命令即可 |
| 管理風格 | 散落於各章節 | 集中於單一法規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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