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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公司法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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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34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定外國公司認許申請人,現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34 條為什麼會被刪除?

民國 90 年整併入第 387 條與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434 條於民國 90 年(2001-11-12)刪除。原規定外國公司認許申請人資格(董事、執行業務股東、在華代表人)及應附證件。刪除原因是公司法第 387 條同步增列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以「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各類登記程序,不再逐條散落於本法各章節。這是公司法「法規瘦身」的代表性處理:把行政程序事項從母法剝離,集中由法規命令管理,便於未來修訂。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外國公司申請認許時,由誰來提出申請(董事、執行業務股東、在華代表人等),以及需要附送哪些證件。民國90年刪除,因為公司法第387條增列第五項,將申請人、申請書表等程序事項統一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不再逐條散落在各章節。這是一次法規瘦身,把散落的行政程序條文集中管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3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認許時的申請人資格(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在華代表人)及應附證件。民國 90 年公司法修正時刪除,相關申請程序統一由公司法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規範,為公司法行政程序集中化管理的代表性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434 條是什麼?

公司法第 43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認許時的申請人資格(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在華代表人)及應附證件。民國 90 年公司法修正時刪除,相關程序整併入公司法第 387 條與公司登記辦法。

Q2公司法第 434 條為什麼會被刪除?

民國 90 年公司法修正時,第 387 條同步增列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以「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各類登記程序,不再逐條散落於本法各章節。這是公司法「法規瘦身」的代表性處理:把行政程序事項從母法剝離,集中由法規命令管理,便於未來修訂。

Q3外國公司認許申請現在依據什麼法規?

現行外國公司認許申請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依據)及公司登記辦法(具體程序)。公司登記辦法為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統一規範包括外國公司在內的所有公司登記程序、應附文件與申請書表。

Q4已刪除條文在訴訟中還能引用嗎?

在民國 90 年(2001-11-12)前發生的法律行為,仍可能適用當時的第 434 條規定。「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已刪除條文在處理舊案件時仍有適用價值,不可一概視為無效。

Q5公司法第 434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立法者把散落在母法的行政程序條文集中由法規命令管理,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訂定公司登記辦法後吸收本條規定。

Q6公司登記辦法是什麼?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統一規範各類公司登記程序、應附文件與申請書表。

Q7外國公司認許是什麼?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之程序,由公司法第 371 條以下及公司登記辦法規範。

Q8怎麼查公司法第 434 條的歷史版本?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History 頁面(網址含 pcode=J0080001&flno=434)可查各條歷次修法版本、立法理由與舊條文內容。

Q9外國公司現在怎麼申請認許?

依公司法第 371 條以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提出申請,具體應附文件與書表依公司登記辦法(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五項授權訂定)規範。

Q10公司法第 387 條怎麼授權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387 條第五項規定「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授權經濟部訂定法規命令。

Q11已刪除條文還能在訴訟中引用嗎?

在民國 90 年前發生的法律行為仍可能適用當時的舊條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是法律適用基本原則,已刪除條文在處理舊案件時仍有適用價值。

Q12公司法第 434 條 vs 第 387 條差在哪?

第 434 條(已刪除)規範外國公司認許申請人資格,第 387 條規範公司登記一般程序並授權訂定登記辦法。第 387 條第五項把第 434 條的內容整併到法規命令層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434current_architecture
規範位階公司法(母法)公司法第 387 條(母法授權)+ 公司登記辦法(法規命令)
申請人資格規定位置公司法第 434 條(散落在外國公司章)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修訂難易度需立法院修法主管機關發布命令即可
管理風格散落於各章節集中於單一法規命令

old_434

規範位階
公司法(母法)
申請人資格規定位置
公司法第 434 條(散落在外國公司章)
修訂難易度
需立法院修法
管理風格
散落於各章節

current_architecture

規範位階
公司法第 387 條(母法授權)+ 公司登記辦法(法規命令)
申請人資格規定位置
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修訂難易度
主管機關發布命令即可
管理風格
集中於單一法規命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社法 第 817 条以下(外国会社の日本における代表者)
韓國상법 제614조(외국회사의 영업소 설치 시 대표자)
中國公司法 第 193-198 條(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德國HGB §§ 13d-13h(Zweigniederlassung ausländischer Gesellschaft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123-11 et suivants(immatriculation des sociétés étrangèr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50705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申請認許,由其本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或其在中國之代表人或經理人或各該人員之代理人為之。   前項申請人,應附送證明其國籍之證件,及本公司之授權證書或委託證書。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50705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申請認許,由其本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或其在中國之代表人或經理人或各該人員之代理人為之。   前項申請人,應附送證明其國籍之證件,及本公司之授權證書或委託證書。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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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434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4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4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