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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33 條已於民國 69 年刪除,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現行法已無此公司類型。
Q · 公司法第 433 條還能用嗎?
民國 69 年刪除的歷史條文,無現行效力
公司法第 433 條已於民國 69 年 5 月 9 日整節刪除。原條文規定股份兩合公司應準用同法第 422 至 429 條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是維持這種混合型公司運作的技術橋樑。立法者認為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在台灣實務上幾乎沒人設立,將整個第九章一併廢除。現行公司法第 2 條僅承認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四種公司類型,欲設立類似股權+無限責任混合結構應考慮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
這條曾經讓股份兩合公司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多項規定(第422至429條),是維持這種混合型公司運作的技術橋樑。民國69年整節刪除,因為股份兩合公司在台灣實務上幾乎沒人設立,整個制度被立法者判定為不具存續價值而全面廢除。
公司法第 433 條為已廢止的歷史條文,民國 69 年 5 月 9 日隨公司法第九章「股份兩合公司」整節刪除。原條文功能為準用條款,將股份有限公司第 422 至 429 條的規定適用於股份兩合公司,作為混合型公司運作的技術橋樑。本條的廢止反映台灣立法者對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實務需求極低的判斷,且當時該章節歷年實際設立家數趨近於零。
公司法第 433 條為民國 69 年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應準用同法第 422 至 429 條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本條隨第九章整節廢止而失效,現行公司法已無此公司類型。
立法者認為股份兩合公司在台灣實務上幾乎沒人設立,制度形同虛設,民國 69 年 5 月 9 日將整個第九章一併廢除,第 433 條隨之失效。
德國的 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KGaA)與法國的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SCA)至今仍存在且實際運作,知名企業如 Merck KGaA、Henkel KGaA、Lagardère SCA 都採用此結構。台灣、日本、韓國、中國均已無對應公司類型。
結合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股東)與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的混合型公司,源於繼受德國 KGaA 與法國 SCA 制度。
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制度(第 414 至 433 條),民國 69 年整節廢除。現行公司法已無此章。
整章刪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包含第 414 至 433 條全節廢止,理由是實務無人採用。
作為準用條款,將股份有限公司第 422 至 429 條規定(股份發行、股東會、董事會等)套用至股份兩合公司,省下重複立法。
僅能在歷史研究、立法解釋論、比較法分析中引用,禁止作為現行法律主張依據。引用時須明確標示「已廢止」與廢止日期。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History 頁面(law.moj.gov.tw)可看完整 50 年修法軌跡,立法院 lis.ly.gov.tw 可查當年立法理由。
考慮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356-1 至 356-14 條)或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這是現行制度下最接近的選項。
前者股東有無限與有限責任之分(已廢止),後者全體股東僅負有限責任(現行有效),責任結構是核心差異。
股份兩合公司資本股份化(已廢),兩合公司資本為出資額(現行有效);兩者都有無限+有限責任股東,但資本表彰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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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四種公司類型 vs 已廢止股份兩合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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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二條至第四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股份兩合公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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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四百二十二條至第四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股份兩合公司準用之。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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