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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2. 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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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oniay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同一 = 相同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設立準據法主義 II 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37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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