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 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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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設立準據法主義
II 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37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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