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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4 條

  1. 1.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2. 2.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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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 條 2018 年廢除認許制,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台灣公司有同一權利能力,可訴訟、簽約。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有法律地位嗎?告得到、被告得了嗎?

依公司法第 4 條第 1 項,外國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第 2 項規定其於法令限制內與台灣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2018 年修法廢除認許制度後,外國公司不需經中華民國政府蓋章認許,即取得法人格,可在台灣法院當原告或被告。但「法令限制內」這個但書保留電信、金融、廣播電視等特定行業的外資限制,並非所有領域都能與本土公司完全平起平坐。

白話解讀

2018年之前,外國公司想在台灣做生意,必須先經過政府「認許」這道關卡。沒拿到認許,你在台灣的法律地位就像一個幽靈:存在但法律不承認。2018年修法把這道關卡拆掉了。現在只要你是依照外國法律合法設立的公司,台灣法律就承認你是公司,不需要另外「申請許可」。第二項更直接:外國公司在法令限制內,跟台灣本土公司享有一樣的權利能力。可以簽約、可以告人、也可以被告。但「法令限制內」這五個字不是擺設,某些行業對外資有持股比例限制或營業範圍限制,外國公司並非在所有領域都能跟台灣公司完全平起平坐。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 條為外國公司法律地位的核心規範,建立兩項基礎:第 1 項定義外國公司為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第 2 項賦予其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同一之權利能力。2018 年修法廢除認許制,是台灣公司法國際化的重大里程碑,使外國公司在台具備完整的訴訟當事人能力與契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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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跟外國公司簽約它不履行,台灣法院管得到嗎?

如果合約約定了台灣法院管轄,或者契約在台灣履行,台灣法院有管轄權。2018 年修法後外國公司有當事人能力(公司法第 4 條第 2 項),可以在台灣被起訴。內行人提示:合約裡的管轄和準據法條款是你最重要的保險。沒有這兩句話,跨國追債的成本可能比債務本身還高。

Q2外國公司在台灣開分公司跟設子公司差在哪?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法律上是外國母公司的延伸,母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負全責。子公司是依台灣公司法設立的獨立法人,跟母公司的責任切割。內行人提示:外商來台如果想做風險隔離,通常選設台灣子公司而非分公司。分公司方便管理但風險直通母公司。

Q3公司法第 4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公司在台法律地位的核心條款,定義外國公司並賦予其與台灣公司同一權利能力,2018 年廢除認許制是重大里程碑。

Q4什麼叫外國公司認許制?

2018 年廢除前的舊制:外國公司在台須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才有法人格,沒拿到認許等於法律不承認你存在。

Q5「於法令限制內」是什麼意思?

指外資特定行業的持股比例與營業範圍限制,例如電信業、銀行業、廣播電視業、不動產業等,依各別主管法規認定。

Q6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是什麼法律性質?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是母公司在台之營業延伸,分公司產生的債權債務直接歸屬母公司。

Q7外國公司怎麼來台設立分公司?

依公司法第 371 條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設立登記,需檢具本國登記證明、章程、負責人授權書等文件。

Q8跟外國公司簽合約怎麼保護自己?

三步驟:查證本國登記有效性、確認行業是否有外資限制、合約約定「台灣法院管轄 + 中華民國法律準據法」。

Q9外國公司不付款怎麼在台追討?

確認有營業連接點 → 寄存證信函 → 在分公司所在地或合約履行地起訴 → 同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 取得勝訴判決執行。

Q10怎麼證明外國公司在台有營業行為?

蒐集合約、發票、廣告、官網繁中介面、台灣客服等證據,主張對方在台有實質營業據點或履行地。

Q11外國公司分公司 vs 子公司差在哪?

分公司無獨立法人格、母公司全責;子公司是台灣獨立法人、與母公司責任切割。想做風險隔離選子公司,想簡便管理選分公司。

Q12公司法第 4 條 vs 外國人投資條例差在哪?

公司法 4 條規定外國公司的法律地位(能不能存在、能不能訴訟);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具體投資審查程序與行業限制(能不能進入特定產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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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台三種營業模式比較[ "項目", "分公司", "子公司", "未登記但有營業行為" ][ [ "法律地位", "母公司延伸,無獨立法人格", "依台灣公司法設立,獨立法人", "依公司法第 4 條第 2 項仍有權利能力" ], [ "責任歸屬", "母公司全責", "與母公司切割", "母公司全責" ], [ "管轄便利性", "在台分公司所在地可訴訟", "在台子公司獨立訴訟", "需合約約定或營業連接點" ], [ "稅務處理", "視為母公司在台 PE", "獨立納稅主體", "可能被認定為母公司在台 PE" ], [ "適用情境", "短期試水溫、簡便管理", "長期經營、做風險隔離", "跨境電商、平台型服務"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817-823条(外国会社)
🇰🇷 韓國상법 제614-621조(외국회사)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3-205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德國AktG § 13d (Zweigniederlassungen ausländischer Gesellschaften); EuGH Centros / Überseering / Inspire Art 案系列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123-1 et suivants (succursales de sociétés étrangères)
🇺🇸 美國Foreign Corporation under MBCA § 15.01 et seq. (Certificate of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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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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