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 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司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