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 條(公司住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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