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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 條(公司住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2.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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