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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 條(公司住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2.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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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條規定,一家公司的住所應該是在其本公司所在地。所謂的本公司是指公司依法首先設立的總機構,負責管轄全部組織。而分公司則是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簡單來說,公司的住所就是公司所在地,而本公司是負責管轄全部組織的總機構,分公司則是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 例如,ABC公司在台北市設立了總公司,負責管轄全台灣的分公司。那麼,ABC公司的住所就是在台北市,而總公司就是ABC公司依法首先設立的總機構,負責管轄全台灣的分公司。而分公司則是受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