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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389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惟分公司依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係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本身不具獨立人格;而公司組織以外之商業 (依商業團體法規定,當指商業之行號) ,其分支機構係商業之從屬經營中心,並無主體性,其所為交易效果歸屬於商業。故分公司或商業之分支機構雖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如其所在地與總公司或商業在同一行政區域,雖為不同地址,無庸再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又,外國公司如經我國法律認許而領有分公司執照者,亦僅係認許其得在我國境內營業,而非承認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人格,如其設有多數分公司或營業處所,且係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應視其是否為獨立之營業主體,參照前開意旨定其是否加入該地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關於連銷店,因其組織型態不一,亦宜視其經營主體之是否獨立,參照前開意旨辦理。

全文內容

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惟分公司依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係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本身不具獨立人格;而公司組織以外之商業 (依商業團體法規定,當指商業之行號) ,其分支機構係商業之從屬經營中心,並無主體性,其所為交易效果歸屬於商業。故分公司或商業之分支機構雖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如其所在地與總公司或商業在同一行政區域,雖為不同地址,無庸再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又,外國公司如經我國法律認許而領有分公司執照者,亦僅係認許其得在我國境內營業,而非承認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人格,如其設有多數分公司或營業處所,且係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應視其是否為獨立之營業主體,參照前開意旨定其是否加入該地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關於連銷店,因其組織型態不一,亦宜視其經營主體之是否獨立,參照前開意旨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律字第 389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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