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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秘台廳一字第 01232 號
要旨
分公司雖有當事人能力但無獨立之權利能力
全文內容
按經認許之外國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法律上權利義務與中國公司同,此為公司法三百七十五條所明定。又公司為社團法人,其人格屬於單一,依公司法第三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九條至第四百零一條各規定,固得設立分公司,但該分公司仍為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惟應民事訴訟實務上之便利,實例上承認分公司有當事人能力。然實體法上公司法人權利主體仍為單一而不可分割。來函所示經認許設立之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其法人資格如何,似可依上開說明解決。至於是否符合現行「技術合作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合作之,似宜由貴部本諸主管機關之權責而為認定,本院歉難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