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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5323 號
要旨
有關外國公司在華設立分公司所為法律行為於行政程序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
主旨
有關外國公司在華設立分公司所為法律行為於行政程序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是否可參照民事訴訟,承認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事務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五四八八四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次按經認許之外國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法律上權利義務與中華民國公司同,為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所明定。而分公司係本公司之分支機構 (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參照) ,其本身並無獨立之人格。是以,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之台灣分公司似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法人」。又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之台灣分公司因無獨立之財產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判例參照) ,似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之「非法人團體」;準此,基於民事訴訟法與行政程序法二者在於規範當事人程序性規定,性質上相近,本件似可參照民事訴訟為應實務上便利,承認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事務涉訟時,於訴訟程序上有當事人能力 (最高法院四十二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判例參照) ,即經認許之外國分公司,於其業務範圍內,在行政程序上亦有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