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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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linlin1234i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第五款
例如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8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皆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iping55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另,自然人已死亡,已喪失權利能力,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亦即不具有作為行政程序法律關係主體之資格。(法務部105 年 08 月 25 日法律字10503512430 號行政函釋)

sam03105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權利主體原則兼採機關原則

sam4289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權利主體原則兼採機關原則

scully122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第40條
I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II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III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IV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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