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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21 條

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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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規定五種有當事人能力的主體: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其他依法律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Q · 沒登記法人的團體,能不能跟政府打行政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第 3 款,非法人之團體只要「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即具備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不需先登記為法人。社區自救會、住戶自治會、合夥商號只要以書面推選代表人並做成會議紀錄,就能以團體名義提出申請、陳情或訴願。反之,未推選代表人的鬆散群體(如 LINE 群組、連署名單)不具當事人能力,行政機關可逕予程序駁回。

白話解讀

你想跟政府打官司、提訴願、申請許可,第一關不是你有沒有道理,是你有沒有「資格站在那裡」。這條列出了五種有資格參加行政程序的主體:自然人、法人、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本身、以及其他法律特別賦予資格的主體。聽起來像廢話?魔鬼在第三款。你們社區的管委會、大樓的住戶自治會、甚至一群攤販組成的自救會,只要有推選出代表人,就能以團體名義跟政府對打。不需要先去登記法人、不需要花錢設公司。但反過來,如果你的團體連個代表人都沒有,抱歉,你連門都進不了。很多抗爭團體聲勢浩大,到了行政程序卻被打回來,原因不是他們沒道理,是他們連當事人能力都不具備。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指得在行政程序中成為當事人、享受程序權利並負擔程序義務的資格。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具此資格者有五類: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律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它與行為能力(第 22 條)構成二層資格體系:前者決定「能否成為當事人」,後者決定「能否自為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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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是什麼?

指得在行政程序中成為當事人、享有程序權利義務的資格,由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列出五種主體。

Q2自救會沒登記法人能告政府嗎?

可以,只要推選代表人或管理人並做成會議紀錄,依第 21 條第 3 款即取得當事人能力。

Q3當事人能力和行為能力差在哪?

當事人能力是「能不能當當事人」(第 21 條),行為能力是「能不能自己做程序行為」(第 22 條)。

Q4獨資商號被罰要用誰的名義訴願?

用負責人本人名義。獨資商號非法人也非設代表人之團體,用商號名義會被程序駁回。

Q5LINE 群組算非法人團體嗎?

不算。必須開會推選代表人並做成書面紀錄,才符合第 21 條第 3 款的「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Q6管委會跟政府起爭議要先登記法人嗎?

不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身即具當事人能力,屬第 5 款其他依法律得為主體者。

Q7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能提訴願嗎?

辦事處非法人,但若設有在台代表人,可依第 3 款以辦事處名義取得當事人能力提起救濟。

Q8機關說我沒當事人能力拒絕受理怎麼辦?

若你確實符合第 21 條條件,該拒絕本身即為可訴願的行政處分,反而多一個可爭執的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當事人能力行為能力
規範條文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
回答的問題誰有資格成為當事人誰能自己做程序行為
五歲兒童有(為自然人)無,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未設代表人的團體不生問題(已無當事人能力)
欠缺的法律效果程序主體不適格,逕予駁回須由法定代理人或補正後始生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8条(当事者能力)— 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準用;行政手続法には直接の対応規定なし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9조(당사자등의 자격:자연인 / 법인·법인이 아닌 사단·재단 / 그 밖에 법령에 따라 권리·의무의 주체가 될 수 있는 자)— 본조와 거의 일대일 대응
🇨🇳 中國中國無統一行政程序法;最接近為《行政訴訟法》第25條(原告資格)與《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規定,屬訴訟而非行政程序,概念非完全對等
🇩🇪 德國VwVfG § 11(Beteiligungsfähigkeit)— 自然人、法人、得享有權利之團體、行政機關,與本條幾乎一一對應,為本條繼受來源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CRPA)規範人民與行政機關關係但無直接「當事人能力」定義條;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依 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capacité et qualité à agir)
🇺🇸 美國美國行政程序法(APA, 5 U.S.C. §551 以下)無「當事人能力」對應概念,程序參與資格透過憲法第三條 standing(當事人適格)與各機關規則處理,概念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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