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1 條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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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規定五種有當事人能力的主體: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其他依法律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Q · 沒登記法人的團體,能不能跟政府打行政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第 3 款,非法人之團體只要「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即具備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不需先登記為法人。社區自救會、住戶自治會、合夥商號只要以書面推選代表人並做成會議紀錄,就能以團體名義提出申請、陳情或訴願。反之,未推選代表人的鬆散群體(如 LINE 群組、連署名單)不具當事人能力,行政機關可逕予程序駁回。
白話解讀
你想跟政府打官司、提訴願、申請許可,第一關不是你有沒有道理,是你有沒有「資格站在那裡」。這條列出了五種有資格參加行政程序的主體:自然人、法人、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本身、以及其他法律特別賦予資格的主體。聽起來像廢話?魔鬼在第三款。你們社區的管委會、大樓的住戶自治會、甚至一群攤販組成的自救會,只要有推選出代表人,就能以團體名義跟政府對打。不需要先去登記法人、不需要花錢設公司。但反過來,如果你的團體連個代表人都沒有,抱歉,你連門都進不了。很多抗爭團體聲勢浩大,到了行政程序卻被打回來,原因不是他們沒道理,是他們連當事人能力都不具備。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指得在行政程序中成為當事人、享受程序權利並負擔程序義務的資格。依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具此資格者有五類: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律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它與行為能力(第 22 條)構成二層資格體系:前者決定「能否成為當事人」,後者決定「能否自為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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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是什麼?▾
指得在行政程序中成為當事人、享有程序權利義務的資格,由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列出五種主體。
Q2自救會沒登記法人能告政府嗎?▾
可以,只要推選代表人或管理人並做成會議紀錄,依第 21 條第 3 款即取得當事人能力。
Q3當事人能力和行為能力差在哪?▾
當事人能力是「能不能當當事人」(第 21 條),行為能力是「能不能自己做程序行為」(第 22 條)。
Q4獨資商號被罰要用誰的名義訴願?▾
用負責人本人名義。獨資商號非法人也非設代表人之團體,用商號名義會被程序駁回。
Q5LINE 群組算非法人團體嗎?▾
不算。必須開會推選代表人並做成書面紀錄,才符合第 21 條第 3 款的「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Q6管委會跟政府起爭議要先登記法人嗎?▾
不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身即具當事人能力,屬第 5 款其他依法律得為主體者。
Q7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能提訴願嗎?▾
辦事處非法人,但若設有在台代表人,可依第 3 款以辦事處名義取得當事人能力提起救濟。
Q8機關說我沒當事人能力拒絕受理怎麼辦?▾
若你確實符合第 21 條條件,該拒絕本身即為可訴願的行政處分,反而多一個可爭執的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當事人能力 | 行為能力 |
|---|---|---|
| 規範條文 | 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 | 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 |
| 回答的問題 | 誰有資格成為當事人 | 誰能自己做程序行為 |
| 五歲兒童 | 有(為自然人) | 無,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
| 未設代表人的團體 | 無 | 不生問題(已無當事人能力) |
| 欠缺的法律效果 | 程序主體不適格,逕予駁回 | 須由法定代理人或補正後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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