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其分支機構在獨立經營之業務範圍內發生之事項,而為行政爭訟時,自應認有當事人訴訟主體之能力,不得以其非法人無訴訟權能,而謂當事人不適格。
要旨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其分支機構在獨立經營之業務範圍內發生之事項,而為行政爭訟時,自應認有當事人訴訟主體之能力,不得以其非法人無訴訟權能,而謂當事人不適格。
出處
行政法院六五判字八四七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行政法院六五判字八四七號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其分支機構在獨立經營之業務範圍內發生之事項,而為行政爭訟時,自應認有當事人訴訟主體之能力,不得以其非法人無訴訟權能,而謂當事人不適格。
行政法院六五判字八四七號判決
公司法
(行政法院六五判字八四七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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