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 條(公司種類)
- 1.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2.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條規定台灣公司分為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公司名稱必須標明種類。
Q · 台灣開公司有幾種類型可以選?
依公司法第2條,台灣公司只有四種:無限公司(股東連帶無限責任)、有限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兩合公司(混合無限+有限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認購股份為限負責、唯一可上市櫃)。實務上 99% 的新設公司在「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選擇,無限與兩合公司全台合計不到登記公司千分之一。
白話解讀
台灣的公司只有四種,而你選哪一種,決定了出事的時候你是賠出資額就好,還是連房子都保不住。無限公司:所有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公司賠不起的你自己賠。有限公司:一人以上即可設立,股東只對出資額負責,公司欠一億你出資一百萬就最多賠一百萬。兩合公司:一部分股東無限責任,一部分有限責任,現在幾乎沒人用。股份有限公司:資本拆成股份,股東只對認購的股份負責,是最多人選的類型,也是唯一能上市上櫃的類型。絕大多數創業者會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選。選錯不會馬上出事,但等到要增資、找投資人、或股東拆夥的時候,你就會發現路被堵死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條為公司種類的總則性規範,將台灣公司類型法定限縮為四種: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本條同時規定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使第三人從名稱即可辨識交易對象的責任分配結構與求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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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有哪幾種?▾
依公司法第2條,分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四種。
Q2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差在哪?▾
股東結構、增資彈性、上市櫃可能性都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可公開發行的類型。
Q3一個人可以開公司嗎?▾
可以,有限公司一人以上即可,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時須為政府或法人股東。
Q4現在還有人開無限公司嗎?▾
極少,全台無限+兩合公司合計不到千分之一。
Q5公司名稱一定要寫公司類型嗎?▾
要,公司法第2條第2項強制規定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Q6兩合公司是什麼?▾
結合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的混合型,現代幾乎絕跡。
Q7選錯公司類型可以改嗎?▾
可以但成本高,須全體股東同意+辦理組織變更登記,行政與會計成本可能五倍以上。
Q8為什麼創投只投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切割與轉讓彈性高、出資額轉讓透明度高、可分次發行特別股,是引進外部資金的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公司類型 | 股東人數 | 股東責任 | 增資彈性 | 上市櫃可能 | 實務佔比 |
|---|---|---|---|---|---|
| 無限公司 | 2人以上 | 對公司債務連帶無限清償 | 低 | 否 | <0.1% |
| 有限公司 | 1人以上 | 以出資額為限 | 中 | 否 | 約 70% |
| 兩合公司 | 至少1無限+1有限 | 混合(無限股東連帶清償+有限股東出資額為限) | 極低 | 否 | <0.05% |
| 股份有限公司 | 2自然人或1政府/法人 | 以認購股份為限 | 高(可發行特別股) | 是(唯一) | 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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