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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 條(公司種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2.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講公司法第二條,其中規定了公司分為四種不同的類型。第一種是無限公司,需要有至少兩個股東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第二種是有限公司,可以由一個或多個股東組織,對公司負責任的金額有限制。第三種是兩合公司,由一個或多個無限責任股東和一個或多個有限責任股東組織,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負責任的金額有限制。第四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二個或多個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對公司負責任的金額也有限制。此外,公司名稱也必須標明公司的種類。 舉個例子,如果你和你的朋友想要開一家公司,你們可以選擇組織一家有限公司,這樣你們對公司負責任的金額就有限制了。如果你們想要開一家無限公司,那麼你們需要至少找到另外一個人一起組織,因為無限公司需要有至少兩個股東。而如果你們想要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那麼你們可以自己兩個人組織,也可以找其他人一起組織,但是所有資本都必須分為股份。不管你們選擇哪一種公司,公司名稱都必須標明公司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