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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 條(公司種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2.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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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18 days ago
司法類科
一、無限公司(人合公司):指2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最接近合夥性質) 二、有限公司(中間、折衷公司):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中間、折衷公司):指1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1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資合公司):指2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可向民眾募集資金,加強公司資本大眾化,並日後可能上市上櫃)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在89年政黨輪替、核四停建爭議、安隆(Enron)案、加入WTO的背境下,具有解決薪資凍漲、經濟困境的壓力,導致公司法終於修法,開啟改革起手式,例如一人公司、揭穿公司面紗的配套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2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有限責任,因此較不在意人的資格,較資合性),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1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1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2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有限責任,因此較不在意人的資格,較資合性),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II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曾宛如師: 立法上一人公司亦可允許,如果有揭穿公司面紗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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