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條規定台灣公司分為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公司名稱必須標明種類。
Q · 台灣開公司有幾種類型可以選?
四種: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
依公司法第2條,台灣公司只有四種:無限公司(股東連帶無限責任)、有限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兩合公司(混合無限+有限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認購股份為限負責、唯一可上市櫃)。實務上 99% 的新設公司在「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選擇,無限與兩合公司全台合計不到登記公司千分之一。
台灣的公司只有四種,而你選哪一種,決定了出事的時候你是賠出資額就好,還是連房子都保不住。無限公司:所有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公司賠不起的你自己賠。有限公司:一人以上即可設立,股東只對出資額負責,公司欠一億你出資一百萬就最多賠一百萬。兩合公司:一部分股東無限責任,一部分有限責任,現在幾乎沒人用。股份有限公司:資本拆成股份,股東只對認購的股份負責,是最多人選的類型,也是唯一能上市上櫃的類型。絕大多數創業者會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選。選錯不會馬上出事,但等到要增資、找投資人、或股東拆夥的時候,你就會發現路被堵死了。
公司法第2條為公司種類的總則性規範,將台灣公司類型法定限縮為四種: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本條同時規定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使第三人從名稱即可辨識交易對象的責任分配結構與求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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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限公司只需一人以上(公司法第2條第2款)。但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兩個自然人,或一個政府、法人股東。內行人提示:一人有限公司方便歸方便,但法院更容易認定你跟公司「人格混同」。一個人當老闆又當股東,帳目稍微不清楚,有限責任的牆就可能被打穿。
幾乎沒有了。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加起來佔全台登記公司不到千分之一。因為股東要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等於把個人財產全部押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被邀請入股的公司是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在簽字之前一定要做完整的財務盡職調查,因為你入股的那一刻起,公司的舊債你也要背。
依公司法第2條,台灣公司只有四種: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無限與兩合公司全台合計不到千分之一,實務上幾乎絕跡。
股東結構(有限以出資額、股份以認購股份)、增資彈性(股份可發行特別股)、上市櫃可能(僅股份有限可)、組織治理(股份有限要設董事會)四大面向不同。
結合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的混合型公司。無限責任股東負連帶無限清償、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現代台灣幾乎沒人用,全台登記數不到千分之一。
我國採 numerus clausus 原則,公司類型法定限於本條四種,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新型態公司,以維護交易安全與第三人信賴利益。
選有限公司(1人以上即可設立)或一人股份有限公司(1個政府/法人股東)。備齊章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設立登記。
全體股東同意+章程變更+會計師查核+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行政與會計成本可能達原設立成本5倍以上,建議設立前一次選對。
有限公司設立基本成本約3-5萬(含登記規費、會計師查核費、章程公證)。股份有限公司因需設董事會與監察人,行政成本略高,約5-8萬起。
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系統(https://findbiz.nat.gov.tw)輸入公司名稱或統編,即可查詢公司類型、登記資本額、董事股東名單。三分鐘可救幾百萬。
3年內無募資計畫→有限公司(行政成本低);有募資/上市櫃規劃→直接股份有限公司(避免變更成本)。創投幾乎只投股份有限公司因出資額轉讓透明。
公司有法人格、行號(獨資/合夥)無法人格負責人連帶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依有限合夥法)兼具法人格與彈性責任分配。創業載體選擇影響稅務與責任。
| 公司類型 | 股東人數 | 股東責任 | 增資彈性 | 上市櫃可能 | 實務佔比 |
|---|---|---|---|---|---|
| 無限公司 | 2人以上 | 對公司債務連帶無限清償 | 低 | 否 | <0.1% |
| 有限公司 | 1人以上 | 以出資額為限 | 中 | 否 | 約 70% |
| 兩合公司 | 至少1無限+1有限 | 混合(無限股東連帶清償+有限股東出資額為限) | 極低 | 否 | <0.05% |
| 股份有限公司 | 2自然人或1政府/法人 | 以認購股份為限 | 高(可發行特別股) | 是(唯一) | 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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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為四種: 一、無限公司。 二、兩合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份兩合公司。 公司之名稱,應標明其種類。
本法所稱無限公司,為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公司分為左列五種: 一、無限公司 指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 指二人以上二十人以下之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 指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之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指七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五、股份兩合公司 指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五人以上之有限股份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之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指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七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立法理由一、原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之最低人數為二人,僅有二股東之有限公司,在辦理增資或股東出資額轉讓時,依規定須股東過半數同意,此時常因一股東之反對而無法達成協議,窒礙難行,爰將第一項第二款有限公司人數修正為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以資補救。 二、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末句「對於」之「於」字刪除,以配合第一、二、四款之用詞。 三、刪除第一項第五款股份兩合公司之規定。自政府遷臺以來,未曾有限股份兩合公司之設立,足見此類公司並不實用,故予刪除,以資簡化。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立法理由修正將股份有限公司七人以上改為二人以上股東,以規模而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無論在股東人數、員工人數及資本額均較有限公司為大,且有限公司大多都屬家族性中小企業,故而修正為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以符合實際。
公司分為四種: 一、無限公司。 二、兩合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份兩合公司。 公司之名稱,應標明其種類。
本法所稱無限公司,為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公司分為左列五種: 一、無限公司 指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 指二人以上二十人以下之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 指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之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指七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五、股份兩合公司 指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五人以上之有限股份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之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一、原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之最低人數為二人,僅有二股東之有限公司,在辦理增資或股東出資額轉讓時,依規定須股東過半數同意,此時常因一股東之反對而無法達成協議,窒礙難行,爰將第一項第二款有限公司人數修正為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以資補救。 二、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末句「對於」之「於」字刪除,以配合第一、二、四款之用詞。 三、刪除第一項第五款股份兩合公司之規定。自政府遷臺以來,未曾有限股份兩合公司之設立,足見此類公司並不實用,故予刪除,以資簡化。
修正將股份有限公司七人以上改為二人以上股東,以規模而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無論在股東人數、員工人數及資本額均較有限公司為大,且有限公司大多都屬家族性中小企業,故而修正為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以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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