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5 條規範主管機關層級:中央為經濟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採二級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Q · 辦公司登記到底要找哪個政府機關?
在六都找市政府,其他縣市找經濟部
依公司法第 5 條,公司事務主管機關採中央加直轄市二級制: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設立在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六都的公司歸該直轄市政府管轄;設立在其他縣市的公司歸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管轄。實務上經濟部多將具體登記業務委任商業發展署辦理。提訴願時須依原處分機關層級向上級機關提起。
你要跟政府打交道辦公司的事,找誰?這條劃定了兩個入口:中央是經濟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你的公司設在六都(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公司登記就歸直轄市政府管。設在其他縣市,歸經濟部處理。第二項給了經濟部一個彈性工具:可以把公司法規定的事項委任下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這就是為什麼你實際去辦登記的時候,窗口可能不是經濟部本部而是商業發展署或其他單位。搞清楚該找誰,是你辦任何公司登記的第零步。
公司法第 5 條為主管機關認定條款,採二級制:中央層級為經濟部、直轄市層級為直轄市政府。第二項配合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允許中央主管機關將法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條於民國 89 年配合精省修正取消省級主管機關,民國 90 年增訂第二項委任授權條款,提供行政彈性而不必修法調整作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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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六都(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就向該直轄市政府辦理。在其他縣市就由經濟部辦理,實務上多委任給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線上可以透過「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辦理。內行人提示:不管你在哪個縣市,都先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一下,確認你的案子歸誰管再跑。
依訴願法第 2 條,機關對你的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不處理,你可以提訴願。直轄市政府不理你,向經濟部提訴願;經濟部不理你,向行政院提訴願。內行人提示:先用書面催告主管機關限期處理,保留送達證明。書面催告是日後提訴願的程序前提,口頭催不算數。
公司法第 5 條建立公司事務主管機關二級制:中央為經濟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實務多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受委任辦理。
委任是上級對下級(行政程序法 15-1);委託是對平行不相隸屬機關(15-2);委辦是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三者的訴願管道、責任歸屬皆不同。
依法律明文授權對特定事項具有管轄、處分權的行政機關。公司法的主管機關依第 5 條劃定為經濟部與直轄市政府。
六都多由經濟發展局或建設局商業科辦理;台北市為產業發展局商業服務科,台中市為經濟發展局商業科等。
確認設立地址所在縣市 → 判斷是否直轄市 → 至對應主管機關線上系統(onestop.nat.gov.tw)或臨櫃送件 → 備齊章程、設立登記表、股東名簿等文件。
看公司本店所在地。在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六都之內 → 該直轄市政府;其他縣市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規費依資本額計算(千分之一,最低 1,000 元);委由會計師查核資本額另計查簽費;線上申辦免額外手續費。
用書面催告(存證信函或公文)限期處理 → 仍不處理就提訴願;直轄市處分向經濟部提、經濟部處分向行政院提。
無利不利問題,是依公司設立地強制歸屬。但實務上直轄市政府通常窗口較近、回應較快;經濟部走線上一站式系統較統一。
委任是上下層級內部分工,名義仍為上級;委託是給不相隸屬機關,實際辦理機關以自己名義為之。訴願管道因此不同。
| 公司所在地 | 主管機關 | 實際辦理窗口 | 訴願受理機關 |
|---|---|---|---|
|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 該直轄市政府 | 經濟發展局或建設局商業科 | 經濟部 |
| 基隆/新竹/苗栗/彰化/雲嘉南/屏東/宜花東等非直轄市 | 經濟部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委任) | 行政院 |
|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或辦事處 | 依設立地適用前二項 | 同前二項 | 同前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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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在本站所在地主管官署登記後,不得成立。 前項登記之聲請,應於公司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為之。
本法所稱股份有限公司,為五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為建設廳,直轄市為社會局。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為建設廳,直轄市為建設局或社會局。
立法理由自台北市改制以後,其與現行台北市行政組織制度,已不相符合,爰參照商業登記法第六條之規定在末句增加「建設局或」四字。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為建設廳;直轄市為建設局。
立法理由直轄市政府公司登記業務係由建設局辦理,並不屬社會局職掌,為符合現行體制,爰將「或社會局」一語刪除。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本法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市以外之地區,由經濟部辦理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簡政府層級,爰刪除「在省為建設廳」文字,因應地方制度法,直轄市政府之組織係屬其自治事項,爰將第一項「建設局」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以符實際。另臺灣省部分已無地方主管機關,改由經濟部辦理之,爰增列第二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訴願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所規定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
公司非在本站所在地主管官署登記後,不得成立。 前項登記之聲請,應於公司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為之。
本法所稱股份有限公司,為五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為建設廳,直轄市為社會局。
自台北市改制以後,其與現行台北市行政組織制度,已不相符合,爰參照商業登記法第六條之規定在末句增加「建設局或」四字。
直轄市政府公司登記業務係由建設局辦理,並不屬社會局職掌,為符合現行體制,爰將「或社會局」一語刪除。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簡政府層級,爰刪除「在省為建設廳」文字,因應地方制度法,直轄市政府之組織係屬其自治事項,爰將第一項「建設局」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以符實際。另臺灣省部分已無地方主管機關,改由經濟部辦理之,爰增列第二項。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訴願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所規定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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