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
-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2.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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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5 條規範主管機關層級:中央為經濟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採二級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Q · 辦公司登記到底要找哪個政府機關?
依公司法第 5 條,公司事務主管機關採中央加直轄市二級制: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設立在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六都的公司歸該直轄市政府管轄;設立在其他縣市的公司歸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管轄。實務上經濟部多將具體登記業務委任商業發展署辦理。提訴願時須依原處分機關層級向上級機關提起。
白話解讀
你要跟政府打交道辦公司的事,找誰?這條劃定了兩個入口:中央是經濟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你的公司設在六都(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公司登記就歸直轄市政府管。設在其他縣市,歸經濟部處理。第二項給了經濟部一個彈性工具:可以把公司法規定的事項委任下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這就是為什麼你實際去辦登記的時候,窗口可能不是經濟部本部而是商業發展署或其他單位。搞清楚該找誰,是你辦任何公司登記的第零步。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5 條為主管機關認定條款,採二級制:中央層級為經濟部、直轄市層級為直轄市政府。第二項配合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允許中央主管機關將法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條於民國 89 年配合精省修正取消省級主管機關,民國 90 年增訂第二項委任授權條款,提供行政彈性而不必修法調整作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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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5 條規定的主管機關是誰?▾
中央為經濟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採二級制。
Q2我的公司登記到底要去哪裡辦?▾
在六都找該直轄市政府,在其他縣市找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Q3經濟部 vs 直轄市政府誰管我的公司?▾
依公司登記地址判斷,六都歸市政府、其他縣市歸經濟部。
Q4委任、委託、委辦差在哪?▾
委任是給下級機關、委託是給平行機關、委辦是給地方自治團體。法律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Q5主管機關不處理我的申請怎麼辦?▾
書面催告 → 提訴願,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提。
Q6民國 89 年精省後主管機關有什麼變化?▾
省級被取消,改為中央加直轄市二級制。
Q7外國公司的主管機關是誰?▾
依公司法第 4 條與第 5 條,外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地若為直轄市則歸該市政府,否則歸經濟部。
Q8公司主管機關核駁我的申請怎麼救濟?▾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訴願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公司所在地 | 主管機關 | 實際辦理窗口 | 訴願受理機關 |
|---|---|---|---|
|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 該直轄市政府 | 經濟發展局或建設局商業科 | 經濟部 |
| 基隆/新竹/苗栗/彰化/雲嘉南/屏東/宜花東等非直轄市 | 經濟部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委任) | 行政院 |
|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或辦事處 | 依設立地適用前二項 | 同前二項 | 同前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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