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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5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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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5 條規範主管機關層級:中央為經濟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採二級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Q · 辦公司登記到底要找哪個政府機關?

在六都找市政府,其他縣市找經濟部

依公司法第 5 條,公司事務主管機關採中央加直轄市二級制: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設立在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六都的公司歸該直轄市政府管轄;設立在其他縣市的公司歸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管轄。實務上經濟部多將具體登記業務委任商業發展署辦理。提訴願時須依原處分機關層級向上級機關提起。

白話解讀

你要跟政府打交道辦公司的事,找誰?這條劃定了兩個入口:中央是經濟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你的公司設在六都(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公司登記就歸直轄市政府管。設在其他縣市,歸經濟部處理。第二項給了經濟部一個彈性工具:可以把公司法規定的事項委任下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這就是為什麼你實際去辦登記的時候,窗口可能不是經濟部本部而是商業發展署或其他單位。搞清楚該找誰,是你辦任何公司登記的第零步。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5 條為主管機關認定條款,採二級制:中央層級為經濟部、直轄市層級為直轄市政府。第二項配合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允許中央主管機關將法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條於民國 89 年配合精省修正取消省級主管機關,民國 90 年增訂第二項委任授權條款,提供行政彈性而不必修法調整作業窗口。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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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登記到底去哪裡辦?

公司在六都(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就向該直轄市政府辦理。在其他縣市就由經濟部辦理,實務上多委任給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線上可以透過「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辦理。內行人提示:不管你在哪個縣市,都先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一下,確認你的案子歸誰管再跑。

Q2主管機關不理我的申請怎麼辦?

依訴願法第 2 條,機關對你的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不處理,你可以提訴願。直轄市政府不理你,向經濟部提訴願;經濟部不理你,向行政院提訴願。內行人提示:先用書面催告主管機關限期處理,保留送達證明。書面催告是日後提訴願的程序前提,口頭催不算數。

Q3公司法第 5 條規定的主管機關是什麼?

公司法第 5 條建立公司事務主管機關二級制:中央為經濟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實務多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受委任辦理。

Q4委任、委託、委辦三者差在哪?

委任是上級對下級(行政程序法 15-1);委託是對平行不相隸屬機關(15-2);委辦是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三者的訴願管道、責任歸屬皆不同。

Q5什麼叫做主管機關?

依法律明文授權對特定事項具有管轄、處分權的行政機關。公司法的主管機關依第 5 條劃定為經濟部與直轄市政府。

Q6直轄市政府裡哪個單位辦公司登記?

六都多由經濟發展局或建設局商業科辦理;台北市為產業發展局商業服務科,台中市為經濟發展局商業科等。

Q7公司登記怎麼辦?

確認設立地址所在縣市 → 判斷是否直轄市 → 至對應主管機關線上系統(onestop.nat.gov.tw)或臨櫃送件 → 備齊章程、設立登記表、股東名簿等文件。

Q8怎麼判斷我的公司歸誰管?

看公司本店所在地。在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六都之內 → 該直轄市政府;其他縣市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Q9公司登記要多少錢?

規費依資本額計算(千分之一,最低 1,000 元);委由會計師查核資本額另計查簽費;線上申辦免額外手續費。

Q10主管機關不處理我的申請怎麼辦?

用書面催告(存證信函或公文)限期處理 → 仍不處理就提訴願;直轄市處分向經濟部提、經濟部處分向行政院提。

Q11經濟部 vs 直轄市政府哪個主管機關有利?

無利不利問題,是依公司設立地強制歸屬。但實務上直轄市政府通常窗口較近、回應較快;經濟部走線上一站式系統較統一。

Q12委任 vs 委託差在哪?

委任是上下層級內部分工,名義仍為上級;委託是給不相隸屬機關,實際辦理機關以自己名義為之。訴願管道因此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實際辦理窗口訴願受理機關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該直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或建設局商業科經濟部
基隆/新竹/苗栗/彰化/雲嘉南/屏東/宜花東等非直轄市經濟部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委任)行政院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或辦事處依設立地適用前二項同前二項同前二項

主管機關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該直轄市政府
基隆/新竹/苗栗/彰化/雲嘉南/屏東/宜花東等非直轄市
經濟部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或辦事處
依設立地適用前二項

實際辦理窗口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經濟發展局或建設局商業科
基隆/新竹/苗栗/彰化/雲嘉南/屏東/宜花東等非直轄市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委任)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或辦事處
同前二項

訴願受理機關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經濟部
基隆/新竹/苗栗/彰化/雲嘉南/屏東/宜花東等非直轄市
行政院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或辦事處
同前二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及び商業登記法上、商業登記事務は法務省(法務局・地方法務局)が所管。日本は登記事務を法務省一元化、行政指導は経済産業省。
韓國상법 및 상업등기법상 등기 사무는 법무부 산하 등기소 관할; 회사 행정 감독은 산업통상자원부 관할; 한국은 등기·감독 이원화 체계.
中國公司法 第 6 条:公司登记机关为国务院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國Kein einheitliches Pendant. Handelsregister wird vom Amtsgericht (Registergericht) geführt (HGB § 8). Wirtschaftsaufsicht beim 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Klimaschutz.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immatriculation est gérée par le Greffe du tribunal de commerce; la tutelle administrative relève du Ministère de l'Économie via la DGCCRF et l'INPI.
美國Pas d'autorité fédérale unique. Chaque État a son Secretary of State qui gère l'enregistrement des sociétés (Delaware Division of Corporations, California Secretary of State, etc.). Niveau fédéral: SEC pour les sociétés coté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7

(0181207 制定)

公司非在本站所在地主管官署登記後,不得成立。   前項登記之聲請,應於公司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為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股份有限公司,為五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0550705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為建設廳,直轄市為社會局。

(0590818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為建設廳,直轄市為建設局或社會局。

立法理由自台北市改制以後,其與現行台北市行政組織制度,已不相符合,爰參照商業登記法第六條之規定在末句增加「建設局或」四字。

(0721122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為建設廳;直轄市為建設局。

立法理由直轄市政府公司登記業務係由建設局辦理,並不屬社會局職掌,為符合現行體制,爰將「或社會局」一語刪除。

(0891027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本法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市以外之地區,由經濟部辦理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簡政府層級,爰刪除「在省為建設廳」文字,因應地方制度法,直轄市政府之組織係屬其自治事項,爰將第一項「建設局」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以符實際。另臺灣省部分已無地方主管機關,改由經濟部辦理之,爰增列第二項。

(0901025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訴願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所規定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0181207 制定)

公司非在本站所在地主管官署登記後,不得成立。   前項登記之聲請,應於公司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為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股份有限公司,為五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0550705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為建設廳,直轄市為社會局。

(0590818 修正)

自台北市改制以後,其與現行台北市行政組織制度,已不相符合,爰參照商業登記法第六條之規定在末句增加「建設局或」四字。

(0721122 修正)

直轄市政府公司登記業務係由建設局辦理,並不屬社會局職掌,為符合現行體制,爰將「或社會局」一語刪除。

(0891027 修正)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簡政府層級,爰刪除「在省為建設廳」文字,因應地方制度法,直轄市政府之組織係屬其自治事項,爰將第一項「建設局」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以符實際。另臺灣省部分已無地方主管機關,改由經濟部辦理之,爰增列第二項。

(0901025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訴願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所規定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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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