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5 條(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為法律行為之責任)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規定,未認許外國法人以其名義為法律行為時,行為人須與該外國法人對相對人負連帶責任。
Q · 替沒在台灣登記的外國組織簽約,我個人要負責嗎?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未經認許成立的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實際出面的行為人須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當外國基金會、協會、宗教團體沒在台灣完成認許程序,你以它名義簽的合約,相對人求償時,外國組織在台灣賠不出來的部分由你個人一起扛,對方可直接把你列為共同被告並聲請假扣押你的財產。判斷關鍵在於:簽名是「以法人名義」還是「以你個人名義」。
白話解讀
有一種法律陷阱專門等著「不疑有他」的人。你被找去當外國基金會、外國協會、外國宗教團體在台灣的代表人、聯絡人、業務窗口。表面上你是員工,名片上印著「某某基金會台灣代表」。但如果那個外國組織從來沒在台灣完成「認許」程序,這條規定告訴你:你以法人名義跟別人簽的合約、做的法律行為,外國組織賠不出來的部分,你個人要負連帶責任。對方可以直接告你、扣你的薪水、查你的存款。這不是員工保護條款,這是台灣法律對「未經許可的境外組織在台灣亂跑」的反制設計:管不到遠在境外的組織,但管得到站在它身後實際做事的你。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是針對未認許外國法人在台活動的責任規範:當一個外國法人未經我國認許程序,卻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實際代表行為之人必須與該外國法人對相對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以此填補我國對境外組織管轄與執行不足的漏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幫外國朋友簽收個包裹、訂個合約,這也算嗎?▾
看你是以外國法人名義還是以你個人名義做。如果合約簽名欄寫的是法人名稱而你只是代表簽名,就落入本條範圍;如果直接以你個人名義簽,那是你的個人債務。實務上很多境外組織會故意模糊這一點,簽任何文件前先確認簽名欄寫的是什麼身分。
Q2公司認許 2018 年廢止了,這條是不是也作廢了?▾
沒有。2018 年廢的是外國公司的認許(公司法第 371 條修正改採分公司登記),但外國基金會、協會、社團、宗教團體等非公司性質的外國法人仍適用認許制度,本條對它們仍然有效。
Q3我簽合約時不知道組織沒認許,這樣還要連帶賠嗎?▾
本條沒有善意豁免設計,行為人是否知情不影響責任成立。法律推定行為人應盡查證自己所代表組織是否認許的注意義務。被總部欺騙者日後可對總部內部求償,但不影響對外連帶責任。
Q4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是什麼?▾
規定未認許外國法人以其名義為法律行為時,行為人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是境外法人在台簽約風險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
依其本國法成立、但未經我國認許程序的外國基金會、協會、宗教團體等,在我國不具完整法人地位。
Q6誰是本條所稱的行為人?▾
實際以該外國法人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的人,例如掛名台灣代表、聯絡人、業務窗口。
Q7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相對人可向行為人或外國法人任一人請求全部清償,外國法人賠不出的部分行為人要補足。
Q8怎麼主張未認許外國法人的行為人連帶責任?▾
查證對方未認許 → 確認行為人以法人名義為之 → 寄存證信函 → 將兩者列共同被告起訴。
Q9怎麼確認對方有沒有完成認許?▾
向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認許登記紀錄,並留存查詢結果作為證據。
Q10擔心外國法人脫產怎麼辦?▾
針對行為人個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並同時對外國法人在台財產保全。
Q11簽約前怎麼自保不被連帶?▾
簽約前查認許、確認簽名身分、必要時加註僅以法人財產為限負責並要求補認許。
Q12外國公司 vs 外國基金會,本條都適用嗎?▾
外國公司 107 年認許廢止改看公司法第 19 條,外國基金會、協會等仍適用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認許制度 | 本條是否適用 | 代表人個人責任依據 |
|---|---|---|---|
| 外國公司 | 民國 107 年廢止,改採分公司登記 | 原則不適用,改看公司法第 19 條 | 公司法第 19 條 |
| 外國基金會 / 協會 / 宗教團體 | 仍適用認許制度 | 適用,未認許則行為人連帶責任 |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