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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5 條(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為法律行為之責任)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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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規定,未認許外國法人以其名義為法律行為時,行為人須與該外國法人對相對人負連帶責任。

Q · 替沒在台灣登記的外國組織簽約,我個人要負責嗎?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未經認許成立的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實際出面的行為人須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當外國基金會、協會、宗教團體沒在台灣完成認許程序,你以它名義簽的合約,相對人求償時,外國組織在台灣賠不出來的部分由你個人一起扛,對方可直接把你列為共同被告並聲請假扣押你的財產。判斷關鍵在於:簽名是「以法人名義」還是「以你個人名義」。

白話解讀

有一種法律陷阱專門等著「不疑有他」的人。你被找去當外國基金會、外國協會、外國宗教團體在台灣的代表人、聯絡人、業務窗口。表面上你是員工,名片上印著「某某基金會台灣代表」。但如果那個外國組織從來沒在台灣完成「認許」程序,這條規定告訴你:你以法人名義跟別人簽的合約、做的法律行為,外國組織賠不出來的部分,你個人要負連帶責任。對方可以直接告你、扣你的薪水、查你的存款。這不是員工保護條款,這是台灣法律對「未經許可的境外組織在台灣亂跑」的反制設計:管不到遠在境外的組織,但管得到站在它身後實際做事的你。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是針對未認許外國法人在台活動的責任規範:當一個外國法人未經我國認許程序,卻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實際代表行為之人必須與該外國法人對相對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以此填補我國對境外組織管轄與執行不足的漏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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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是什麼?

規定未認許外國法人以其名義為法律行為時,行為人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

Q2幫外國基金會簽約我要負責嗎?

若該基金會未在台灣完成認許,且你以它名義簽約,你個人須連帶賠償。

Q3什麼叫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

依本國法成立但未經我國認許程序的外國基金會、協會、宗教團體等。

Q4外國公司認許 2018 廢止了,這條還適用嗎?

廢的是外國公司認許(改分公司登記),外國非營利法人仍適用本條。

Q5怎麼主張行為人連帶責任?

查證對方未認許、確認行為人以法人名義為之,將兩者列共同被告。

Q6我不知道對方沒認許也要賠嗎?

本條無善意豁免,行為人是否知情不影響責任成立。

Q7連帶責任的時效多久?

依債權性質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一般 15 年,特殊請求權 2 或 5 年。

Q8我只是代簽包裹也算嗎?

看簽名身分。以法人名義落入本條;以你個人名義則屬個人債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認許制度本條是否適用代表人個人責任依據
外國公司民國 107 年廢止,改採分公司登記原則不適用,改看公司法第 19 條公司法第 19 條
外國基金會 / 協會 / 宗教團體仍適用認許制度適用,未認許則行為人連帶責任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5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会社法第818条第2項(外国会社の継続取引規制違反時、取引をした者は外国会社と連帯して責任を負う)
🇩🇪 德國BGB § 54 Satz 2(Handelndenhaftung:法人格なき団体/未承認外国法人の名で行為した者の個人責任の類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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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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