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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6 條(施行前消滅時效已完成或將完成之請求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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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前,依民法總則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總則施行時,已逾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6條是消滅時效過渡條款,給施行前請求權一年緩衝窗口,但設時效逾二分之一不適用的天花板,現已無適用空間。

Q ·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6條現在還有用嗎?

規範仍在,但一年窗口民國19年就關了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6條,民法總則施行前依舊規定消滅時效已完成、或殘餘期間不足一年的請求權,可在施行日(民國18年10月10日)起一年內行使;但時效完成距施行已逾新法時效二分之一者不適用。這扇窗早於民國19年關閉,現代案件無從援引。其價值在於展示立法者處理新舊法切換的雙層設計(過渡保護+天花板限制)。

深度解讀

這條規定服務的對象,已經沒有人還活著了。民國 18 年 10 月 10 日民法總則施行那一刻,立法者面對一個現實問題:在新法生效之前,人們已經有過借貸、買賣、侵權,那些舊請求權不會因為新法施行就憑空消失,但新法的消滅時效規定要怎麼套到舊請求權上?這條給了一年的緩衝窗口:依新法時效已經完成、或剩餘期間不足一年的請求權,可以從施行日起算一年內主張,但但書設了天花板:如果時效已經過了超過新法時效的二分之一,仍不適用。實務上這扇窗早在民國 19 年(1930 年)就關閉了,現代沒有任何案件能適用這條。但作為「過渡條款」的範本,它的設計邏輯被未來無數修法重複使用,看懂這條等於看懂所有立法者怎麼處理「新舊法切換」的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民法法規
  • 消滅時效名詞
  • 業已名詞
  • 時效完成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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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總則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6 條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依民法總則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