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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7 條(施行前之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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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7 條規定撤銷權準用第 16 條過渡規則,以一年寬限期銜接新舊法時效,現已失效。

Q ·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7條在規範什麼?

施行前的撤銷權準用第16條過渡時效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7 條,民法第 74 條第 2 項(暴利撤銷)、第 90 條(錯誤撤銷)、第 93 條(詐欺脅迫撤銷)這三種撤銷權,在民法總則民國 18 年施行時,準用前條(第 16 條)的過渡規則:一年寬限期加上「不得超過新法時效一半」的天花板。立法者特別把撤銷權(形成權)與請求權分開設計,因為兩者時效性質不同。此過渡窗口已於民國 19 年屆滿,現無適用空間。

深度解讀

撤銷權的時效跑得比一般請求權快,這條是民國 18 年立法者替「來不及在新法施行前主張撤銷」的人留的最後窗口。它告訴你:民法第 74 條第 2 項(暴利行為的撤銷)、第 90 條(錯誤的撤銷)、第 93 條(被詐欺脅迫的撤銷)這三種撤銷權,準用前條(第 16 條)的過渡規則。也就是一年寬限期、加上「超過新法時效一半不適用」的天花板。這條跟第 16 條的差別在於:第 16 條處理的是「請求權」(你還沒主張對方就會持續欠你錢的權利),這條處理的是「撤銷權」(一旦行使就讓法律行為失效的形成權)。立法者特別把撤銷權獨立出來,因為這兩種權利的性質完全不同,時效規則的設計邏輯也不一樣。實務上這扇窗早就關閉,但條文展示的是台灣法律對「請求權」和「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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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7 條規定:「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之撤銷權,準用前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