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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施行前消滅時效之比較適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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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總則施行前之法定
消滅時效
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
民法
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
民法
總則所定為長者,適用舊法,但其殘餘期間,自
民法
總則施行日起算較
民法
總則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
民法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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