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施行前消滅時效之比較適用)

  1. 1.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
  2. 2.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總則所定為長者,適用舊法,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總則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總則。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規定,施行前時效已完成者確定消滅;未完成者原則適用舊法,但殘餘期間長於新法完整期間時改用新法。

Q · 舊法時代沒告完的債權,民法總則施行後還能不能用新時效救回來?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要先看民法總則 1929 年施行那天,舊法時效是否已完成。已完成的,時效確定消滅,新法不會回頭給第二次機會。若還沒完成,原則沿用舊法;但若自施行日起算的舊法殘餘期間,比新法的完整期間還長,就改用新法的較短期間。判斷關鍵是「殘餘期間 vs 新法完整期間」,不是兩者殘餘相比。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沒想過,台灣的民法不是憑空冒出來的。民國 18 年它正式上路時,有一個巨大的問題:那些在新法施行之前就已經發生的法律關係怎麼辦?特別是「消滅時效」,也就是你可以告對方的法定期限。如果某筆債務在舊法時代已經超過時效,新法把時效拉長,你能不能反悔回頭告?這條的答案是:不能。已經完成的就是完成了,新法不會給你第二次機會。但如果舊法的時效還沒走完,就要做一個比較:拿舊法剩下的天數,跟新法的完整期間比,哪個短就用哪個。這是一條為「歷史過渡」量身訂做的規則,但它教你一件事:法律的時效一旦過了,就是過了,新法救不了你。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為跨新舊法的過渡規範,處理民法總則 1929 年施行時尚未或已完成的法定消滅時效:施行前已完成者,時效確定完成;尚未完成者原則適用舊法,惟自施行日起算之舊法殘餘期間長於新法完整期間時改用新法,藉此在法律安定與新法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舊法時效起算日民法總則施行日(1929-10-10)舊法時效總期間(年)新法時效完整期間(年)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是什麼?

處理民法總則 1929 年施行時新舊法的消滅時效過渡規則,已完成者確定完成,未完成者比較舊法殘餘與新法完整期間。

Q2施行前時效已完成是什麼意思?

指在民法總則施行日當天,依舊法計算的時效期間已經跑完,此時請求權確定喪失,新法不會回復。

Q3舊法殘餘期間怎麼跟新法比?

比較基準是『舊法自施行日起的殘餘期間』對上『新法的完整期間』,不是兩者殘餘相比,殘餘較長才改用新法。

Q4這條跟法律不溯及既往有關嗎?

有。第一項守住已完成不回復是不溯及既往的展現,第二項則讓新法較短期間適度向後適用。

Q5跨新舊法的時效要怎麼判斷?

先確認施行日當天時效是否完成,未完成再比較殘餘與新法完整期間,取較短者。

Q6對方主張時效完成我能反駁嗎?

若案件跨修法,可反問依哪一版法律完成,按本條比較邏輯重算可能仍有空間。

Q7這條現在還用得到嗎?

本條雖針對 1929 年過渡,但其比較邏輯是每次大規模修法過渡條款的通則。

Q8時效將完成跟已完成適用一樣嗎?

不一樣,已完成走第一項確定消滅,將完成(未完成)走第二項殘餘期間比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new_law
適用原則原則適用舊法時效期間殘餘期間長於新法完整期間時改用
比較基準舊法自施行日起殘餘期間新法完整時效期間(非殘餘)
已完成時效確定完成、請求權喪失不回復、不重新計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施行法(明治31年法律第11号)— 民法施行前の消滅時効に関する経過規定
🇰🇷 韓國민법 부칙(1958) — 시행 전 소멸시효 경과규정
🇨🇳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诉讼时效经过条款(2021)
🇩🇪 德國EGBGB Art. 169 — Übergangsvorschrift zur Verjährung beim Inkrafttreten des BGB
🇫🇷 法國Code civil art. 2222 — application dans le temps des délais de prescription (loi n° 2008-56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