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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施行前消滅時效之比較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
  2.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總則所定為長者,適用舊法,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總則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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