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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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
- 2.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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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9條規定,民法總則及本施行法的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公布日施行,是判斷新舊法分界的依據。
Q · 民法修正後從哪一天開始生效?
原則上公布當天生效,除非該次修正另定施行日期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9條第二項,民法總則及本施行法的修正條文,除非該次修正另外明定施行日期,否則自公布日當天起生效。換言之,看到條文後標註「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修正公布」,那個日期通常就是生效日,不必再等行政命令。少數設有緩衝期的修正(如監護宣告相關)才會另定較晚的施行日。
白話解讀
法律要在哪一天開始有效?這個看似技術性的問題,其實藏著很大的學問。本條第一項說:施行法跟民法總則同一天上路(民國 18 年 10 月 10 日),等於把這兩部法綁成一組同步啟動。第二項才是重點:之後民法總則或施行法每次修正,如果沒另外定施行日,就是「公布日當天」就生效。這個規則歷經四次調整,最初是公布日施行,民國 70 年改成要等命令發布,97 年加了「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的彈性,104 年又回到「公布日施行」的原則。這條看起來是組織條文,但它決定了一件對所有人都重要的事:你今天看到的民法版本,到底從哪一天開始才是「現行有效」的法律。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9條為施行日期規範,確立兩項規則:本施行法與民法總則同日施行;其後兩者的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外,一律自公布日生效。此條是判斷民法總則歷次修正何時產生效力、區分新舊法適用版本的時間基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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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修正後什麼時候生效?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9條第二項,民法總則及本施行法的修正條文,除非該次修正另定施行日期,否則自公布日當天生效。
Q2立法院通過就生效了嗎?
不是。立法院只是三讀通過,仍須經總統公布,公布之後依本條才開始生效,中間可能相差數天到數月。
Q3怎麼知道某條文當時的有效版本?
查該條文標註的修正公布日期,若該次修正未另定施行日,公布日即為生效日,可據此判斷案件事實發生時應適用的版本。
Q4公布日施行是什麼意思?
指法律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當天生效,不另設緩衝期,公布日即施行日。
Q5另定施行日期是什麼?
該次修正明定一獨立生效日,常見於需給社會適應期的修正,如監護宣告相關條文設一年緩衝。
Q6公布和施行差在哪?
公布是總統對外發布法律;施行是法律實際生效。本條原則上兩者同日,例外才分離。
Q7怎麼判斷某次民法修正的生效日?
找修正公布日 → 確認有無另定施行日 → 未另定則公布日生效,另定則依所定日期。
Q8怎麼確認判決引用的是哪一版條文?
對照判決日期與條文修正公布日,用第19條判斷該版本當時是否已生效。
Q9怎麼查某條文的歷次施行日?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頁,逐次比對修正公布日與是否另定施行日期。
Q10合約期間跨越修法時怎麼判斷適用版本?
以行為或法律關係發生時點對照各版本生效日,本條提供生效日認定的依據。
Q11公布日施行 vs 另定施行日,哪個是原則?
現行(104年起)以公布日施行為原則,另定施行日為例外,須該次修正明定。
Q12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9條 vs 中央法規標準法差在哪?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14條是全體法規的施行通則,本條是民法總則領域的具體落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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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180910 制定)
本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
(0701222 修正)
本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按法律公布日期與施行日期,均常隔相當時日,俾使人民於新法公布後,先有相當時間之適應與瞭解,以利施行,故將民法總則及施行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0970502 修正)
本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二規定,民法總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爰於第二項增訂「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之文字,以資明確。
(1040526 修正)
本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此次配合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條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宜自公布日施行,並參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五條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立法例,爰刪除本項「以命令定之」之文字,修正為自公布日施行。 三、查民法總則及本施行法前二次以命令定施行日期者,包括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 民法法規
本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
按法律公布日期與施行日期,均常隔相當時日,俾使人民於新法公布後,先有相當時間之適應與瞭解,以利施行,故將民法總則及施行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二規定,民法總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爰於第二項增訂「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之文字,以資明確。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此次配合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條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宜自公布日施行,並參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五條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立法例,爰刪除本項「以命令定之」之文字,修正為自公布日施行。 三、查民法總則及本施行法前二次以命令定施行日期者,包括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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