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4 條(外國法人事務所之撤銷)
依前條所設之外國法人事務所,如有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所定情事,法院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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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4條規定,外國法人在台灣設立的事務所若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事,法院得依民法第36條撤銷之。
Q · 外國組織在台灣的事務所違法亂紀,能被撤掉嗎?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4條,外國法人在我國設立之事務所,若有民法第36條所定情事(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院得撤銷之。撤銷後事務所喪失合法地位,無法繼續以事務所名義對外活動,並進入清算程序。實務上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普通人無法直接聲請撤銷。
白話解讀
法院手裡藏著一個按鈕,可以讓一個外國法人在台灣的辦事處直接從法律上消失。這條規定告訴你:如果外國法人在台灣的辦事處出現了民法第 36 條的情形(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院可以宣告撤銷它的辦事處。撤銷之後,這個辦事處在台灣的法律地位歸零,無法繼續以辦事處名義對外活動。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告訴你台灣對外國組織不是「來者不拒」,而是設了一條紅線。當你看到某外國組織在台灣涉嫌斂財、洗腦、違法集會、政治介入,這條就是讓政府或檢察官把它「廢」掉的最終手段。這條鈕不常按,但按下去就是組織級別的死亡。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4條為外國法人監督性規範,賦予法院在外國法人於我國設立之事務所出現民法第36條所定情事(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得宣告撤銷該事務所之權限,使其喪失在我國之合法活動地位並進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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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4條是什麼?▾
規定外國法人在台事務所若有民法第36條情事,法院得撤銷之,是監督外國組織的最終手段。
Q2什麼情況法院可以撤銷外國法人事務所?▾
事務所之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民法第36條所定情事)時。
Q3外國法人事務所被撤銷是什麼意思?▾
事務所喪失在台合法地位,無法再以事務所名義活動,並進入清算程序。
Q4普通人可以聲請撤銷外國法人事務所嗎?▾
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須透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陳情或向檢察署檢舉,由其評估聲請。
Q5怎麼檢舉違法的外國組織事務所?▾
蒐集違法事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陳情並要求依本條聲請,或向地方檢察署具狀檢舉。
Q6撤銷事務所跟行政裁罰差在哪?▾
裁罰是行政罰(罰錢),撤銷是法院判決終結組織地位,殺傷力遠大於裁罰。
Q7民法總則施行法14條跟民法36條差在哪?▾
民法36條規範本國法人撤銷事由,本條準用於外國法人在台事務所,是橋接規定。
Q8外國法人事務所被撤銷後財產怎麼辦?▾
進入清算程序,依準用之清算規定處理剩餘財產與未了債權債務,原負責人須配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撤銷事務所(本條) | 行政裁罰 | 解散登記 |
|---|---|---|---|
| 法律性質 | 法院判決,終結組織地位 | 行政機關處分,多為罰鍰 | 組織自行或登記主管機關終止 |
| 啟動者 | 主管機關或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 行政機關依職權 | 組織自身或主管機關 |
| 殺傷力 | 組織級別終結,後接清算 | 金錢負擔,組織續存 | 視原因而定 |
| 事由 | 民法第36條(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 各別行政法規定 | 章程或法定終止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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