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70020595 號
要旨
法院對法人、非法人團體送達時,對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之查調辦理事項
主旨
有關法院查調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乙事,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 136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52 條規定,當事人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得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如其已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者,依同法第 132條本文規定,應向其訴訟代理人為之。
二、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各法院對法人、非法人團體之送達,如得依法向其訴訟代理人為之,或於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對其法定代理人行之者,若無特殊情形,即無命當事人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之必要;倘仍認有查詢戶籍資料之必要,請依本院 103 年 5 月 1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11582 號函意旨,除因個案案情或其他個別因素難以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之情形外,宜儘量利用該系統查詢,避免由當事人檢附。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