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16 條

  1. 1.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3.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4. 4.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6 條規範解散、合併、分割之股東會特別決議:須代表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Q · 大股東要解散公司,小股東有辦法擋嗎?

依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解散、合併、分割之決議需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只要你持有超過三分之一股份,集體拒絕出席就能讓出席率達不到門檻,根本不必到場投反對票。出席門檻本身就是少數股東的否決槓桿。公開發行公司另有彈性備用方案:三分之二出席門檻達不到時,可改用過半出席搭配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同意。

白話解讀

讓一家公司消失、被另一家吞掉、或被切成好幾塊,這三件事都是公司生命中最極端的決定。所以法律把門檻設得比一般決議高很多。一般議案只需要過半出席、過半同意。但解散、合併、分割需要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到場,然後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這個「三分之二出席」的要求就是小股東的護欄。持有超過三分之一股份的股東群體,只要集體拒絕出席就能擋下這個決定,不需要到場投反對票。對公開發行公司有一個放寬:如果三分之二門檻達不到,可以降到過半數出席,但同意比例要拉高到出席的三分之二。章程可以把門檻訂得更高,但不能更低。第四項規定解散時董事會必須通知各股東。這不是客氣,是法定義務。不通知是程序違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16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門檻規範,適用於解散、合併、分割三類重大不可逆決議。原則採三分之二出席搭配過半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可改採過半出席搭配三分之二同意。章程得加重不得減輕,並課予董事會解散時通知各股東之法定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已發行股份總數(股)預估出席股份數(股)預估同意表決權數(股)公司類型章程是否加重門檻章程出席門檻(若加重)(%)章程同意比例(若加重)(%)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itleheadersrows
非公開公司 vs 公開發行公司特別決議門檻對照[ "項目", "非公開發行公司(第 1 項)", "公開發行公司(第 2 項備用)" ][ [ "出席門檻", "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 "已發行股份過半數" ], [ "同意比例", "出席表決權過半數", "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 [ "章程加重", "可", "可" ], [ "章程減輕", "不可", "不可" ], [ "適用前提", "原則適用", "三分之二出席門檻達不到時備用"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309 条第 2 項(株主総会の特別決議:議決権の過半数を有する株主が出席し、出席株主の議決権の 3 分の 2 以上の賛成)
🇰🇷 韓國상법 제 434 조(주주총회의 특별결의:출석한 주주의 의결권의 3 분의 2 이상의 수와 발행주식 총수의 3 분의 1 이상의 수로써 결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43 条 / 第 103 条(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德國AktG § 262 Abs. 1 Nr. 2、§ 179 Abs. 2、UmwG § 65(Auflösungs- und Verschmelzungsbeschluss erfordert eine Mehrheit von mindestens drei Vierteln des bei der Beschlussfassung vertretenen Grundkapital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96(assemblée générale extraordinaire:majorité des deux tiers des voix des actionnaires présents ou représentés)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4.02 / Delaware DGCL § 271, § 275(dissolution and merger require majority approval of outstanding voting shares; some states require supermajority via chart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