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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4. 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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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 股東會特別決議 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III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IV 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
jswang0188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72-1股東提案爭點:企業 併購案是否為股東所得提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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