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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5通常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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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確立通常共同訴訟「獨立原則」: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一人之行為,利害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各人命運獨立判斷。

Q · 一起被告,其中一個人認輸了,我也會跟著輸嗎?

不會。第55條規定各打各的,效果不互及

依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通常共同訴訟採「獨立原則」: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認諾、缺席、撤回、上訴)或他造對其中一人的行為,效果只及於該人本身,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所以共同被告之一認輸、和解、缺席,你的部分仍由法院獨立判斷。唯一例外是第 56 條「必須合一確定」的必要共同訴訟,判決才須一致。

白話解讀

這是共同訴訟中最容易被誤解的規則:你跟別人一起被告,不代表你們是一體的。第55條的白話翻譯是「各打各的」。你的共同被告認罪了、和解了、放棄上訴了,那是他的事,跟你完全無關。反過來,你提出的證據、你的律師做的攻防,效果也只歸你,不會自動幫到旁邊那個共同訴訟人。對方律師對你的共同被告做了什麼不利的動作(例如取得自認),那個效果也只打在他身上,不會波及你。這是「通常共同訴訟」的基本原則,跟第56條的「必要共同訴訟」恰好相反。搞混這兩條的後果很嚴重:你以為隊友的律師也在保護你,結果判決下來才發現,你從頭到尾都是一個人在戰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為通常共同訴訟的程序基本原則,確立「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數人雖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共同起訴或被訴,但各人之訴訟行為、對造對各人之行為及各人所生事項,原則上其利害互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之合一確定(第 56 條)形成對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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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同被告之一跑掉了不到庭,會影響到我嗎?

不會。依第55條,他缺席的效果只及於他自己。法院會對他按缺席規定處理(可能一造辯論判決),但你的部分照常審理。你有出庭、有答辯,法院對你的判斷是獨立的。內行人提示:但如果你們的防線策略是互相配合的,他缺席可能讓你的防線出現缺口,程序上獨立,策略上還是要有備案。

Q2這條是不是代表一起告的幾個人最後判決結果可以不一樣?

完全正確。通常共同訴訟的判決可以一個人勝訴、另一個人敗訴,法院對每個共同訴訟人分別下判斷。但有重要例外:必要共同訴訟(第56條)的判決必須合一確定,不能結果不同。內行人提示:繼承、合夥、共有物分割通常是第56條,連帶債務、侵權損害賠償通常是第55條。

Q3民事訴訟法第55條在規定什麼?

規範通常共同訴訟「獨立原則」,一人之訴訟行為或他造對一人之行為,利害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是共同訴訟最容易被誤解的規則。

Q4什麼是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在通常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地位獨立,一人的認諾、缺席、和解、上訴效果只及於他本身,不波及其他人。

Q5通常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差在哪?

通常共同訴訟各打各的、判決可不同(§55);必要共同訴訟須合一確定、判決必一致(§56)。判斷屬哪一種是律師接案第一件事。

Q6哪些案件屬於必要共同訴訟?

繼承、合夥、共有物分割等訴訟標的對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屬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連帶債務、共同侵權多屬第55條。

Q7共同被告之一缺席,我該怎麼辦?

不用慌,他缺席效果只及於他自己。你照常出庭答辯,但若你們防線互相配合,要備妥獨立方案補上缺口。

Q8一起被告時怎麼保護自己不被隊友拖累?

確認訴訟類型 → 評估獨立委任律師 → 獨立準備攻防 → 對不利陳述即時聲明否認,不要假設隊友律師會保護你。

Q9共同訴訟人之一作了對我不利的自認,怎麼處理?

他的自認只拘束他自己,不拘束你,但你必須在自己答辯中明確否認該事實,否則可能被推定不爭執。

Q10我是原告面對多個被告,怎麼利用獨立原則?

可分別與各被告談和解、各個擊破,先跟一個被告和解取得有利陳述,再用來建構對其他被告的事實故事。

Q11民訴55條 vs 56條哪個對我有利?

看你立場:通常共同訴訟(55)讓你不被隊友拖累但也救不了隊友;必要共同訴訟(56)有利行為及於全體。先確認案件屬哪一種。

Q12獨立原則是不是代表共同訴訟人完全互不影響?

法律效果上獨立,但同一法官對同一事實的心證可能間接受隊友證據影響,法律獨立但實質非完全隔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9条(共同訴訟人独立の原則)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66조(통상공동소송인의 지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普通共同诉讼)
德國ZPO § 61(Wirkung der einfachen Streitgenossenschaft)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0(permissive joinder of par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之訴訟拘束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或抗告合併為之。

(0231219 制定)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0570109 全文修正)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0190913 制定)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之訴訟拘束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或抗告合併為之。

(0231219 制定)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0570109 全文修正)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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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