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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5 條(通常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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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確立通常共同訴訟「獨立原則」: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一人之行為,利害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各人命運獨立判斷。

Q · 一起被告,其中一個人認輸了,我也會跟著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通常共同訴訟採「獨立原則」: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認諾、缺席、撤回、上訴)或他造對其中一人的行為,效果只及於該人本身,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所以共同被告之一認輸、和解、缺席,你的部分仍由法院獨立判斷。唯一例外是第 56 條「必須合一確定」的必要共同訴訟,判決才須一致。

白話解讀

這是共同訴訟中最容易被誤解的規則:你跟別人一起被告,不代表你們是一體的。第55條的白話翻譯是「各打各的」。你的共同被告認罪了、和解了、放棄上訴了,那是他的事,跟你完全無關。反過來,你提出的證據、你的律師做的攻防,效果也只歸你,不會自動幫到旁邊那個共同訴訟人。對方律師對你的共同被告做了什麼不利的動作(例如取得自認),那個效果也只打在他身上,不會波及你。這是「通常共同訴訟」的基本原則,跟第56條的「必要共同訴訟」恰好相反。搞混這兩條的後果很嚴重:你以為隊友的律師也在保護你,結果判決下來才發現,你從頭到尾都是一個人在戰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為通常共同訴訟的程序基本原則,確立「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數人雖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共同起訴或被訴,但各人之訴訟行為、對造對各人之行為及各人所生事項,原則上其利害互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之合一確定(第 56 條)形成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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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5條在規定什麼?

通常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一人的訴訟行為效果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Q2共同被告之一缺席,會影響我嗎?

不會,他缺席的效果只及於他自己,你的部分由法院獨立審理。

Q3通常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差在哪?

前者各人命運獨立(第55條),後者判決須合一確定(第56條)。

Q4共同原告之一和解撤回,我的請求受影響嗎?

不受影響,你的請求權照走,法院分別判斷各人部分。

Q5一起被告,律師策略必須統一嗎?

不必,各共同訴訟人可委任不同律師、採取相反主張。

Q6共同訴訟人之一的自認會拘束我嗎?

不拘束,但你應在自己答辯中明確否認該事實。

Q7哪些案件屬於必要共同訴訟?

繼承、合夥、共有物分割等多屬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

Q8法律效果獨立,是不是代表完全互不影響?

法律上獨立,但同一法官對同一事實的心證可能間接受影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9条(共同訴訟人独立の原則)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66조(통상공동소송인의 지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普通共同诉讼)
🇩🇪 德國ZPO § 61(Wirkung der einfachen Streitgenossenschaf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0(permissive joinder of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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