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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秘台廳(一)字第 01147 號
要旨
第 一 則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得謂無欠缺第 二 則訴請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均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繼承人及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按訴訟標的對於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得謂無欠缺。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抗字第四八○號判例參照) 。訴請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均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繼承人及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來函所稱台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八○○地號等土地原為某甲、某乙、某丙等多人共有,同小段八○一地號等土地為某甲、某丁等多人共有,某乙、某丙、某丁先後死亡,某甲訴請法院判決某乙、某丙、某丁等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分割共有物登記,如確有將有繼承權者漏未起訴或被訴,縱經法院判決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亦無若何效力,地政機關自得依法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自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予以駁回。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得謂無欠缺。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 (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抗字第四八○號判例參照) 。訴請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均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繼承人及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來函所稱台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八○○地號等土地原為林○、張○源、張○禮等多人共有,同小段八○一地號等土地原為林○、張○等多人共有,張○源、張○禮、張○先後死亡,林○訴請法院判決張○源、張○禮、張○等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辦理分割共有物登記,如確有將有繼承權者漏未起訴或被訴,縱經法院判決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亦無若何效力、地政機關自得依法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自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