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1 條(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
- 1.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3.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 4.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 5.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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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中有人拒絕或失聯時,法院得裁定強制追加其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Q · 共有人不肯一起告,訴訟就打不成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一項,必要共同訴訟中如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第三項並規定,未起訴之人所在不明時,法院認聲請正當者得逕以裁定將其列為原告。被追加者享有陳述意見(第二項)、抗告(第四項)及訴訟費用得免分攤(第五項)等程序保障。
白話解讀
你和兩個兄弟共同繼承了一塊地。你想打分割訴訟把地分清楚,但二弟說「我不想告」就不配合。問題是,共有物分割屬於必要共同訴訟,全部共有人必須一起當原告,少一個人法院就不受理。二弟的「不想告」三個字,直接封死了你和大哥的訴訟權。民國92年增訂的第56條之1就是為了打破這個僵局。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法院審酌後如果認為二弟拒絕的理由不正當,會裁定命他在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他不追加?法律直接視為他已經一同起訴了。換句話說,法院可以強制把不配合的人拉進來當原告。更特別的是第三項:如果某個應該一起告的人根本找不到人(失聯、出國、下落不明),法院也可以裁定直接把他列為原告。第五項還體貼地規定:如果最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法院可以讓被強拉進來的那個人不用分攤,由原本主動起訴的人承擔。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為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補足機制:當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卻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所在不明時,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強制追加其為原告,逾期視為已一同起訴,以避免一人之消極或失聯使全體訴訟權無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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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是什麼?▾
必要共同訴訟中有人拒絕或失聯時,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強制追加其為原告的機制。
Q2共有人找不到人還能提分割訴訟嗎?▾
可以,依第三項聲請法院將所在不明者逕列為原告。
Q3強制追加原告怎麼聲請?▾
確認屬必要共同訴訟→蒐集對方拒絕證據→向繫屬法院聲請裁定。
Q4被強制追加為原告要付訴訟費用嗎?▾
第五項規定法院得酌量命僅由原起訴原告負擔。
Q5對方有正當理由拒絕怎麼辦?▾
法院審查理由正當與否,正當者不強制追加;裁定可抗告。
Q6逾期不追加會怎樣?▾
視為已一同起訴,訴訟得繼續進行。
Q7被追加者有沒有救濟管道?▾
有,享陳述意見機會(第二項)與抗告權(第四項)。
Q8第56條之1和一般訴之追加(第255條)差在哪?▾
前者強制補足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後者是原告自主擴張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前提要件 | 法院處置 | 程序保障 |
|---|---|---|---|
| 拒絕同為原告(第一項) | 無正當理由拒絕 | 裁定命限期追加,逾期視為已起訴 | 陳述意見+抗告 |
| 所在不明(第三項) | 未起訴人下落不明、聲請正當 | 逕以裁定列為原告 | 其於首次言詞辯論前得陳明拒絕理由撤銷裁定+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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