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1 條(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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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中有人拒絕或失聯時,法院得裁定強制追加其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Q · 共有人不肯一起告,訴訟就打不成嗎?
不會。可聲請法院裁定強制追加他為原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一項,必要共同訴訟中如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第三項並規定,未起訴之人所在不明時,法院認聲請正當者得逕以裁定將其列為原告。被追加者享有陳述意見(第二項)、抗告(第四項)及訴訟費用得免分攤(第五項)等程序保障。
深度解讀
你和兩個兄弟共同繼承了一塊地。你想打分割訴訟把地分清楚,但二弟說「我不想告」就不配合。問題是,共有物分割屬於必要共同訴訟,全部共有人必須一起當原告,少一個人法院就不受理。二弟的「不想告」三個字,直接封死了你和大哥的訴訟權。民國92年增訂的第56條之1就是為了打破這個僵局。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法院審酌後如果認為二弟拒絕的理由不正當,會裁定命他在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他不追加?法律直接視為他已經一同起訴了。換句話說,法院可以強制把不配合的人拉進來當原告。更特別的是第三項:如果某個應該一起告的人根本找不到人(失聯、出國、下落不明),法院也可以裁定直接把他列為原告。第五項還體貼地規定:如果最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法院可以讓被強拉進來的那個人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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