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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6-1 條(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

  1. 1.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2.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 3.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4. 4.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5. 5.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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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中有人拒絕或失聯時,法院得裁定強制追加其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Q · 共有人不肯一起告,訴訟就打不成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一項,必要共同訴訟中如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第三項並規定,未起訴之人所在不明時,法院認聲請正當者得逕以裁定將其列為原告。被追加者享有陳述意見(第二項)、抗告(第四項)及訴訟費用得免分攤(第五項)等程序保障。

白話解讀

你和兩個兄弟共同繼承了一塊地。你想打分割訴訟把地分清楚,但二弟說「我不想告」就不配合。問題是,共有物分割屬於必要共同訴訟,全部共有人必須一起當原告,少一個人法院就不受理。二弟的「不想告」三個字,直接封死了你和大哥的訴訟權。民國92年增訂的第56條之1就是為了打破這個僵局。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法院審酌後如果認為二弟拒絕的理由不正當,會裁定命他在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他不追加?法律直接視為他已經一同起訴了。換句話說,法院可以強制把不配合的人拉進來當原告。更特別的是第三項:如果某個應該一起告的人根本找不到人(失聯、出國、下落不明),法院也可以裁定直接把他列為原告。第五項還體貼地規定:如果最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法院可以讓被強拉進來的那個人不用分攤,由原本主動起訴的人承擔。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為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補足機制:當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卻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所在不明時,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強制追加其為原告,逾期視為已一同起訴,以避免一人之消極或失聯使全體訴訟權無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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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有人找不到人,訴訟永遠打不了嗎?

不會。第56條之1第三項專門處理: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的,可聲請法院逕將其列為原告,法院認聲請正當即裁定。若其後出現,得於第一次言詞辯論前陳明拒絕理由,法院認正當者撤銷裁定。聲請時宜附戶政查址、存證信函退件等已盡力尋找之證據。

Q2被強制追加為原告之後,我要付訴訟費用嗎?

第五項規定法院得酌量情形,命訴訟費用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被強制追加者名義上是原告、實際多為被動參與者,法院分配費用時通常會考量此一實況,記得適時聲請適用第五項。

Q3強制追加原告怎麼聲請?

先確認本案屬必要共同訴訟,對拒絕者發存證信函保留拒絕證據,於訴訟繫屬中向受理法院提出聲請並論述其理由不正當;對方失聯則依第三項聲請逕列為原告。

Q4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是什麼?

民國92年增訂的機制,必要共同訴訟中有人拒絕或失聯時,法院得裁定強制追加其為原告,補足當事人適格。

Q5什麼是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應由數人共同起訴或被訴的訴訟,少一人即當事人不適格,如共有物分割、合夥清算。

Q6「視為已一同起訴」是什麼意思?

經裁定命追加而逾期未追加者,法律擬制其已與原告一同起訴,使訴訟得繼續進行。

Q7第56條之1的程序保障有哪些?

裁定前須給陳述意見機會(第二項)、裁定得抗告(第四項)、訴訟費用得免分攤(第五項)。

Q8共有人失聯怎麼提分割訴訟?

依第三項聲請法院逕列失聯者為原告,附戶政查址、存證信函退件等已盡力尋找之證據。

Q9被強制追加後想免付訴訟費用怎麼做?

於適當時機向法院聲請適用第五項,由法院酌量命僅由原起訴原告負擔。

Q10對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第一項與第三項裁定均得抗告(第四項);失聯者出現後得於首次言詞辯論前陳明拒絕理由請求撤銷。

Q11第56條之1 vs 一般訴之追加(第255條)差在哪?

前者為補足必要共同訴訟缺漏當事人之強制機制,後者是原告自主擴張訴訟標的或當事人。

Q12拒絕同為原告 vs 所在不明,處置差在哪?

拒絕者須先裁定命限期追加、逾期始視為起訴;所在不明者經認聲請正當得逕列為原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前提要件法院處置程序保障
拒絕同為原告(第一項)無正當理由拒絕裁定命限期追加,逾期視為已起訴陳述意見+抗告
所在不明(第三項)未起訴人下落不明、聲請正當逕以裁定列為原告其於首次言詞辯論前得陳明拒絕理由撤銷裁定+抗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40条(固有必要的共同訴訟,全員當事者要件;惟無與強制追加原告精確對應之制度)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68조(필수적 공동소송인의 추가,法院得依聲請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必要共同诉讼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必须共同进行诉讼者,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德國ZPO § 62(notwendige Streitgenossenschaft,必要共同訴訟;強制列為原告之機制非完全對應)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31(intervention forcée,強制第三人參加)
🇺🇸 美國FRCP Rule 19(Required Joinder of Parties,含 involuntary plaintiff 將拒絕者列為非自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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