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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13500 號
要旨
潘○秀女士撤銷死亡宣告後,其與原配偶之婚姻是否仍為有效疑義
主旨
關於潘○秀女士撤銷死亡宣告後,其與原配偶之婚姻是否仍為有效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二六九四號函。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其但書所謂「善意行為」,指無非加害他人之意思所為之身分行為、財產行為而言。如為雙方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始有該條但書之適用。從而,於夫妻一方受死亡宣告後他方配偶再婚,而嗣後死亡宣告復經法院撤銷時,如後婚雙方均為善意,其婚姻即不受影響,前婚因死亡宣告而消滅,不再復活。惟如後婚雙方有一方係惡意,則無首開但書規定之適用,原受死亡宣告之一方,於死亡宣告撤銷後得依法律規定請求法院確認後婚無效。本件潘○秀女士經法院八十年三月廿七日判決宣告於七十五年十月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其後復於八十六年四月七日經法院判決撤銷該死亡宣告確定,惟其配偶蔡○秋先生已於八十四年三月廿一日另與陳○花女士結婚。參酌上開意旨,潘女士與蔡君間之婚姻得否因死亡宣告之撤銷而回復,端以蔡君及陳女士結婚當時係善意或惡意為斷,此要屬事實問題,當事人間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