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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47 條(請求履行及中斷時效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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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實務:限於「請求、起訴或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不包含債務人主動承認(129 1 2) 🥣實務:抵押人類推747保證人
gn02975421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主債務產生時效抗辯時,效力及於從債務而生抗辯權,126條定有明文。惟126條但書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125條規定擔保物權於生時效抗辯後債權人仍可就擔保物取償,125即126之特別規定 2.880條就抵押權設有債務消滅後5年的特別除斥期間,這5年間實務認為可類推適用747規定,即期間主債務人之承認不中斷從債務之時效計算
gn02975421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通說與實務認為,本條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和為其他時效中斷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者,僅以請求、起訴或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為限 至於129條第1項第2款之承認,乃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為,而非本條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所為之表示,對於保證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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