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47 條(請求履行及中斷時效之效力)
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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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47條規定,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或為其他中斷時效行為,效力自動及於保證人,保證人時效隨之中斷並重行起算。
Q · 債權人只告了主債務人沒告我這個保證人,我的時效也會被中斷嗎?
依民法第747條,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或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如起訴、聲請強制執行、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其效力自動及於保證人,不需要另行對保證人為任何行為,也不需要通知保證人。換言之,保證債務的消滅時效會跟著主債務一起中斷、重行起算。保證人若想主張時效消滅,判斷基準不是「自己最後一次被催是什麼時候」,而是「債權人這些年對主債務人做過什麼」。
白話解讀
債務有時效。民法上的債權原則上 15 年不行使就會消滅(第125條)。但如果債權人定期向主債務人催款、提告、聲請強制執行,時效就會「中斷」,重新從零開始計算。這條要告訴你的重點是:債權人對主債務人做的這些中斷時效動作,會自動對你這個保證人也生效。你不需要被通知,不需要出席,法律直接幫債權人把你的時效也一起「重啟」了。這件事的意義是什麼?很多保證人以為「這件事過這麼久了,債權人應該沒救了吧」,然後收到催款單嚇一跳。原因就是主債務人那邊時效一直被重啟,你的保證責任也被跟著延長。保證人以為自己在等時效到期,但時效從來沒有真正開始跑。
法律定性
民法第747條規範保證債務從屬性中的「時效連動」效果: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所為之請求履行或其他中斷時效行為,其法律效力當然及於保證人,無須對保證人另為行為或通知。此一單向連動使保證人之消滅時效隨主債務時效之中斷而重行起算,是保證制度保障債權人追償利益的核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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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74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保證從屬性中的時效連動: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中斷時效的行為,效力自動及於保證人。
Q2債權人沒通知我,時效真的也對我中斷嗎?▾
是。本條明定對主債務人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不以通知保證人為要件。
Q3什麼算中斷時效的行為?▾
依民法第129條,包括請求、承認、起訴,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如聲請強制執行、聲請調解等。
Q4保證債務的時效是幾年?▾
原則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但每次中斷後依第137條重行起算。
Q5我作保十幾年都沒消息,還要還嗎?▾
要看債權人這些年對主債務人做過什麼,若持續中斷時效,你的保證責任仍存續。
Q6怎麼確認時效有沒有被中斷?▾
調閱主債務人的訴訟紀錄、強制執行紀錄與催告證據,看債權人是否持續為中斷時效行為。
Q7債權人換新本票算不算中斷時效?▾
取得主債務人對債務的承認(如換單、簽新本票)構成民法第129條的承認,會中斷時效並及於保證人。
Q8保證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嗎?▾
可以,依民法第742條保證人得援用主債務人之時效抗辯,但前提是主債務時效確實已完成且未被中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行為 | 是否中斷主債務時效 | 是否自動及於保證人 | 是否須通知保證人 |
|---|---|---|---|
| 起訴/聲請支付命令 | 是(民法129) | 是(民法747) | 否 |
| 聲請強制執行 | 是 | 是 | 否 |
| 寄發存證信函催告 | 暫時中斷,6個月內須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民法130) | 是(同受130限制) | 否 |
| 主債務人換單/簽新本票(承認) | 是(承認)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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