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46 條(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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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46 條規定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三款情形:拋棄該權利、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Q · 什麼情況下保證人不能再主張先訴抗辯權?
依民法第 746 條,保證人於三種情形下喪失先訴抗辯權:一、自己以契約拋棄該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任一情形成立,債權人即可不先對主債務人求償,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第一款——銀行、房東契約常以一行「拋棄先訴抗辯權」條款,讓保證人的補充性保護在簽名當下失效。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745條)給了保證人一張底牌:先訴抗辯權。這條則是那張底牌會「失效」的三種情形。第一,你自己簽字拋棄了(這是銀行和房東最愛的一招,契約裡藏一行「拋棄先訴抗辯權」就能讓你整張底牌變廢紙)。第二,主債務人被宣告破產,這時候向他強制執行已經沒意義。第三,主債務人的財產根本不夠還債,再怎麼執行也拿不到錢。這三種情況任一成立,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跳過主債務人來找你。很多保證人以為自己有先訴抗辯權就高枕無憂,但沒注意到自己可能早就在簽名那一刻就拋棄掉了。這條不是在保護你,是在告訴你「這些情況下你沒得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46 條為保證債務的例外性規範,列舉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第 745 條補充性保護)的三款情形:拋棄該權利、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任一款成立,債權人即得跳過對主債務人之強制執行,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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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746 條是什麼?▾
規定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三種情形:拋棄、主債務人破產、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
Q2保證人什麼時候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三款任一成立時:自己拋棄、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Q3契約裡的拋棄先訴抗辯權條款有效嗎?▾
原則有效。簽名時意識清楚、無詐欺脅迫,法院極少以不公平條款撤銷。
Q4主債務人破產,保證人責任會消滅嗎?▾
不會,反而是第二款,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不是脫身卡。
Q5什麼叫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
綜合評估債務總額與可供執行財產的合理變現價值,扣除優先抵押後趨近於零即屬之。
Q6連帶保證和普通保證差在哪?▾
連帶保證自始無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有,但若契約另約定拋棄,效果幾乎相同。
Q7怎麼確認自己還有沒有先訴抗辯權?▾
翻保證契約找有無『拋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字樣,再確認主債務人是否破產或無資力。
Q8債權人主張第三款要提出什麼?▾
需提主債務人財產調查證明(國稅局財產清單、不動產登記查詢),不能僅口頭主張無財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先訴抗辯權 | 債權人可否直接求償保證人 | 備註 |
|---|---|---|---|
| 普通保證 | 有 | 原則否,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 | 本條三款任一成立則喪失 |
| 普通保證+拋棄條款 | 無(第746條第1款) | 可 | 簽名當下即失效,事後難撤銷 |
| 連帶保證 | 自始無 | 可 | 與第746條第1款殊途同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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