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46 條(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46 條規定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三款情形:拋棄該權利、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Q · 什麼情況下保證人不能再主張先訴抗辯權?

依民法第 746 條,保證人於三種情形下喪失先訴抗辯權:一、自己以契約拋棄該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任一情形成立,債權人即可不先對主債務人求償,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第一款——銀行、房東契約常以一行「拋棄先訴抗辯權」條款,讓保證人的補充性保護在簽名當下失效。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745條)給了保證人一張底牌:先訴抗辯權。這條則是那張底牌會「失效」的三種情形。第一,你自己簽字拋棄了(這是銀行和房東最愛的一招,契約裡藏一行「拋棄先訴抗辯權」就能讓你整張底牌變廢紙)。第二,主債務人被宣告破產,這時候向他強制執行已經沒意義。第三,主債務人的財產根本不夠還債,再怎麼執行也拿不到錢。這三種情況任一成立,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跳過主債務人來找你。很多保證人以為自己有先訴抗辯權就高枕無憂,但沒注意到自己可能早就在簽名那一刻就拋棄掉了。這條不是在保護你,是在告訴你「這些情況下你沒得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46 條為保證債務的例外性規範,列舉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第 745 條補充性保護)的三款情形:拋棄該權利、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任一款成立,債權人即得跳過對主債務人之強制執行,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746 條是什麼?

規定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三種情形:拋棄、主債務人破產、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

Q2保證人什麼時候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三款任一成立時:自己拋棄、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Q3契約裡的拋棄先訴抗辯權條款有效嗎?

原則有效。簽名時意識清楚、無詐欺脅迫,法院極少以不公平條款撤銷。

Q4主債務人破產,保證人責任會消滅嗎?

不會,反而是第二款,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不是脫身卡。

Q5什麼叫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

綜合評估債務總額與可供執行財產的合理變現價值,扣除優先抵押後趨近於零即屬之。

Q6連帶保證和普通保證差在哪?

連帶保證自始無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有,但若契約另約定拋棄,效果幾乎相同。

Q7怎麼確認自己還有沒有先訴抗辯權?

翻保證契約找有無『拋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字樣,再確認主債務人是否破產或無資力。

Q8債權人主張第三款要提出什麼?

需提主債務人財產調查證明(國稅局財產清單、不動產登記查詢),不能僅口頭主張無財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否直接求償保證人備註
普通保證原則否,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本條三款任一成立則喪失
普通保證+拋棄條款無(第746條第1款)簽名當下即失效,事後難撤銷
連帶保證自始無與第746條第1款殊途同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452条・453条(催告・検索の抗弁)、454条(連帯保証では抗弁を有しない)
🇰🇷 韓國민법 제437조(보증인의 최고·검색의 항변)
🇨🇳 中國民法典第687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及其例外)
🇩🇪 德國BGB §771(Einrede der Vorausklage), §773(Ausschluss der Einrede)
🇫🇷 法國Code civil art. 2305 et 2305-1(bénéfice de discussion, réforme 2021)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Suretyship & Guaranty §50(guaranty of collection vs payment;普通法預設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