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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23 條(居所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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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3 條規定,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產生送達與管轄效力,但僅限該特定行為。

Q · 合約上填的地址,會變成打官司的地方嗎?

會。依民法 23 條那是選定居所

依民法第 23 條,如果你在合約中為該特定行為選定了一個居所,這個地址在法律上就「視為住所」,對方寄送文件到該處即屬合法送達,並可能成為訴訟管轄的依據。但這個效力被限縮在「該特定行為」範圍內,你為 A 合約選的地址,不會自動套用到 B 合約的糾紛。

深度解讀

你簽了一份合約,裡面寫著「雙方約定以台北市某某路某某號為本契約相關事務之處所」。你覺得這只是一句格式化的廢話?它不是。這句話啟動了民法第 23 條:你為了這份合約選定的那個地址,在法律上就等於你的住所。這代表什麼?對方要寄存證信函,寄到那裡就算合法送達。對方要告你,可以在那個地址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你搬了家也沒用,因為你自己選的。很多人簽約時隨手填個地址,不知道自己其實是在選擇「如果將來打官司,要在哪裡打」。更多人不知道的是,這條的適用範圍僅限「該特定行為」。你為了 A 合約選了台北,不代表你的 B 合約糾紛也能在台北處理。這個限縮,反過來也是保護你的邊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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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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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3 條規定:「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