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3 條(居所視為住所)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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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3 條規定,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產生送達與管轄效力,但僅限該特定行為。
Q · 合約上填的地址,會變成打官司的地方嗎?
依民法第 23 條,如果你在合約中為該特定行為選定了一個居所,這個地址在法律上就「視為住所」,對方寄送文件到該處即屬合法送達,並可能成為訴訟管轄的依據。但這個效力被限縮在「該特定行為」範圍內,你為 A 合約選的地址,不會自動套用到 B 合約的糾紛。
白話解讀
你簽了一份合約,裡面寫著「雙方約定以台北市某某路某某號為本契約相關事務之處所」。你覺得這只是一句格式化的廢話?它不是。這句話啟動了民法第 23 條:你為了這份合約選定的那個地址,在法律上就等於你的住所。這代表什麼?對方要寄存證信函,寄到那裡就算合法送達。對方要告你,可以在那個地址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你搬了家也沒用,因為你自己選的。很多人簽約時隨手填個地址,不知道自己其實是在選擇「如果將來打官司,要在哪裡打」。更多人不知道的是,這條的適用範圍僅限「該特定行為」。你為了 A 合約選了台北,不代表你的 B 合約糾紛也能在台北處理。這個限縮,反過來也是保護你的邊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3 條為住所制度的補充規範:當事人因特定法律行為選定一個居所時,關於該特定行為,該居所即視為住所,產生送達、管轄、履行地等與住所同等的法律效果,但其適用範圍嚴格限縮於選定當時所對應的特定行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23 條是什麼?▾
規定為特定行為選定的居所,關於該行為視為住所,影響送達與管轄。
Q2合約地址會變成管轄法院嗎?▾
如果是為該合約選定的居所,可能成為管轄依據;僅寫聯絡地址則未必。
Q3選定居所跟住所差在哪?▾
住所是生活中心全面適用,選定居所只在該特定行為範圍內視為住所。
Q4搬家後合約上的選定居所還有效嗎?▾
不會自動失效,須主動書面通知對方變更,否則寄到舊址可能視為合法送達。
Q5選定居所要怎麼設定?▾
在合約中明確約定以某地址為該交易選定之居所,文字越明確效力越穩。
Q6選定居所效力會擴及其他合約嗎?▾
不會。民法 23 條限定「關於其行為」,只及於選定當時對應的特定行為。
Q7對方告錯地方法院能抗辯嗎?▾
若地址僅為聯絡用而非選定居所,可依民訴第 28 條聲請移轉管轄。
Q8保證契約填的地址也算選定居所嗎?▾
若該地址是為保證行為選定,債權人寄到該處的催告可能即屬合法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住所(民法20) | 居所(民法22) | 選定居所(民法23) |
|---|---|---|---|
| 適用範圍 | 全面性,生活中心 | 全面性,久住事實 | 僅限選定之特定行為 |
| 成立要件 | 久住意思+事實 | 客觀居住事實 | 為特定行為之選定意思表示 |
| 送達效力 | 全面 | 住所不明時補位 | 限該行為相關文件 |
| 管轄影響 | 普通審判籍 | 補充 | 限該行為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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