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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3 條(居所視為住所)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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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3 條規定,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產生送達與管轄效力,但僅限該特定行為。

Q · 合約上填的地址,會變成打官司的地方嗎?

依民法第 23 條,如果你在合約中為該特定行為選定了一個居所,這個地址在法律上就「視為住所」,對方寄送文件到該處即屬合法送達,並可能成為訴訟管轄的依據。但這個效力被限縮在「該特定行為」範圍內,你為 A 合約選的地址,不會自動套用到 B 合約的糾紛。

白話解讀

你簽了一份合約,裡面寫著「雙方約定以台北市某某路某某號為本契約相關事務之處所」。你覺得這只是一句格式化的廢話?它不是。這句話啟動了民法第 23 條:你為了這份合約選定的那個地址,在法律上就等於你的住所。這代表什麼?對方要寄存證信函,寄到那裡就算合法送達。對方要告你,可以在那個地址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你搬了家也沒用,因為你自己選的。很多人簽約時隨手填個地址,不知道自己其實是在選擇「如果將來打官司,要在哪裡打」。更多人不知道的是,這條的適用範圍僅限「該特定行為」。你為了 A 合約選了台北,不代表你的 B 合約糾紛也能在台北處理。這個限縮,反過來也是保護你的邊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3 條為住所制度的補充規範:當事人因特定法律行為選定一個居所時,關於該特定行為,該居所即視為住所,產生送達、管轄、履行地等與住所同等的法律效果,但其適用範圍嚴格限縮於選定當時所對應的特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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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上寫的地址跟戶籍地不同,法院會認哪個?

如果合約明確約定某個地址為該交易的選定居所,法院依民法第 23 條會以該地址為準,跟你的戶籍地無關。本條允許你為特定行為另外選定一個「法律上等同住所」的地方。內行人提示:如果合約只寫「聯絡地址」而沒有明確表示是為該行為選定,法院可能不認定為本條的選定居所,這個文字差異在管轄權爭議中常常是勝負關鍵。

Q2我搬家了,之前合約上填的地址還有效嗎?

如果那個地址是你依民法第 23 條為特定行為選定的居所,你搬家不會自動讓它失效,對方寄到那個地址的文件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合法送達,你必須主動書面通知對方變更地址。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敗訴是因為當事人搬家後沒通知對方,傳票寄到舊地址被退件依法視為送達,結果缺席被判敗訴。搬家後第一件事就是翻出所有有效合約逐一通知變更地址。

Q3選定居所的效力會擴及我其他的合約嗎?

不會。民法第 23 條明確限定「關於其行為」,效力僅及於你選定居所時所對應的那個特定法律行為。你為 A 合約選的地址,不會讓 B 合約的糾紛也被拉到同一個地方。內行人提示:這個精準限縮其實是在保護你,避免一次選定被無限延伸;爭議時要主張對方所據之選定居所與本案行為不同一,即可動搖其管轄或送達基礎。

Q4民法 23 條是什麼?

規定為特定行為選定的居所,關於該行為視為住所,產生送達與管轄等同住所的效力。

Q5選定居所跟住所、居所差在哪?

住所是生活中心全面適用、居所是久住事實補位、選定居所只在該特定行為範圍內視為住所。

Q6什麼叫『視為住所』?

法律把特定地址擬制為你的住所,使其產生送達、管轄、履行地等與真正住所相同的效果。

Q7『關於其行為』是什麼意思?

指效力僅及於選定居所時所對應的那個特定法律行為,A 合約選的不及於 B 合約。

Q8選定居所要怎麼設定?

在合約中明確約定以某地址為『本契約選定之居所』,文字越明確、認定效力越穩。

Q9搬家後選定居所怎麼處理?

翻出所有有效合約,逐一以存證信函書面通知對方變更地址並保留寄送證明。

Q10對方告錯法院怎麼抗辯?

若地址僅為聯絡用而非選定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向法院聲請移轉管轄。

Q11怎麼證明那只是聯絡地址不是選定居所?

舉出合約文字未表示『為本行為選定』、僅標示『通訊地址』,主張不符民法 23 條要件。

Q12選定居所 vs 合意管轄條款差在哪?

合意管轄直接約定法院(民訴 24),選定居所是擬制住所間接影響管轄與送達,兩者可併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住所(民法20)居所(民法22)選定居所(民法23)
適用範圍全面性,生活中心全面性,久住事實僅限選定之特定行為
成立要件久住意思+事實客觀居住事實為特定行為之選定意思表示
送達效力全面住所不明時補位限該行為相關文件
管轄影響普通審判籍補充限該行為之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法第24条(仮住所)
🇰🇷 韓國민법 제21조(가주소)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1(élection de domic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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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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