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37513 號
要旨
關於財團法人以一定之財產為基礎,此為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之主要條件,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時要求財團法人重要財產之處分,應經其許可,乃基於業務監督權所為,非謂主管機關監督權限僅限於重要財產之處分
主旨
關於民法第 32 條主管機關對法人監督權行使範園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6 年 9 月 28 日台內民字第 0960152260 號書函。
二、按財團法人依民法第 59 條規定為受設立許可之法人,依同法第 32條規定,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本部 95 年 6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21319 號函係指財團法人以一定之財產為基礎,此為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之主要條件,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時要求財團法人重要財產之處分,應經其許可,乃基於業務監督權所為,非謂主管機關監督權限僅限於重要財產之處分。另來函所詢財團法人所為財產之事實上處分,是否「未涉及法人業務之運作或存續且非屬重要者」之認定暨有無依上引法條為監督之必要,核屬該管主管機關之權責。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