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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函民字第 667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查稅捐徵收機關就納稅證人之財產,於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前,得依民事訴法保全程序聲請法院假扣押,業經本部以 (四六) 函民字第二六○號函覆釋在案。茲准來函所敘具體案件暨納稅保證書之內容參互以觀,本件之疑義特覆釋如次:①保證書內所稱「願受法院強制執行」字目,不能解釋為逕行強執行之效力,仍須依法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可強制執。②依保證書所載保證人已自願故棄先訴抗辯權者,即不得再為民法第七四五條之主張,此有同法第七四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據。③依民法第七四二條之規定,本件納稅義務人王振北奉召入營服役,合於延期繳納稅款之優待規定者,其優待之規定,該納稅保證人亦得以之為抗辯。

全文內容

查稅捐徵收機關就納稅保證人之財產,於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前,得依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聲請法院假扣押,業經本部以 (46) 函民字第二六○號函覆釋在案。茲准來函所敘具體案件暨納稅保證書之內容參互以觀,本件之疑義特履釋如次:一保證書內所稱「願受法院強制執行」字目,不能解釋為有逕行強制執行之效力,仍須依法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可強制執行。二依保證書所載保證人已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者,即不得再為民法第七四五條之主張,此有同法第七四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據。三依民法第七四二條之規定,本件納稅義務人王○○奉召入營服役,合於延期繳納稅款之優待規定者,其優待之規定,該納稅保證人亦得以之為抗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函民字第 667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查稅捐徵收機關就納稅證人之財產,於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前,得依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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