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45 條(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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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45 條賦予普通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未先對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拒絕清償。連帶保證不適用。
Q · 債權人來找保證人還錢,可以拒絕嗎?
可以。普通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可要債權人先追主債務人
依民法第 745 條,普通保證人在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且執行確實無效果之前,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清償,這就是「先訴抗辯權」。要件有二:債權人未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或執行尚未達到無效果。但若簽的是「連帶保證」或契約已「拋棄先訴抗辯權」,則不適用本條,債權人可直接求償。
深度解讀
你幫朋友當保證人,某天債權人直接拿著催收單找上你,要你還錢。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好吧我簽了名,認了」。慢著,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張後退卡:在債權人還沒去強制執行主債務人(也就是你朋友本人)的財產、而且執行完還收不到錢之前,你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付款。這叫「先訴抗辯權」,白話就是「去找正主啦,找我幹嘛」。這不是賴帳,是法律賦予你的正當順序。很多保證人根本不知道這條的存在,債權人一催就乖乖掏錢,等於自願放棄了一個本來可以幫你爭取時間、甚至完全不用付的武器。但這張卡有有效期限和失效條件(見第746條),用錯時機或簽錯文件就永久作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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