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3 條(未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不為審判上之請求)
- 1.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 2.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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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53條規定,未定期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權人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逾期未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Q · 保證沒寫期限,我要怎麼脫身?
依民法第753條,保證未定期間者,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保證人可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在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調解)。債權人若在期限內仍不動作,保證人就免除保證責任。關鍵在「主動」:法律不會自動讓你解套,你必須親手發催告函,且須在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才能發。
白話解讀
如果你當年簽的保證書沒寫期間,命運跟定期保證完全相反:時鐘不會自己走,你必須親手按下倒數鈕。本條給你的工具是「催告權」:當主債務人的還款日已經過了,你可以正式發函給債權人,要求他在一個月以上的合理期限內去法院告主債務人。如果債權人收到你的催告還是按兵不動,期限一過,你的保證責任立刻消滅。這條的精神是:你不能讓債權人永遠把你晾在那裡。他要嘛動手追討主債務人,要嘛就放你走。但這條是「沉默就會輸」的條款,你不主動催告,債權人就可以無限期把你當備胎。九成以上的未定期保證人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按鈕,所以一輩子被綁在一張十幾年前簽的紙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753條是未定期保證的解套規範。當保證契約未約定保證期間時,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逾期未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其立法精神在於,不使債權人得無限期保留追償選擇權而讓保證人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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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753條在規定什麼?▾
未定期保證的解套機制:保證人可催告債權人限期向主債務人起訴,債權人不動就免責。
Q2沒寫期間的保證是不是永遠脫不了身?▾
形式上無限期,但753條給你主動催告權,自己發函就能逼債權人表態。
Q3催告函要在什麼時候發?▾
必須在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才能發,沒到期不能用本條。
Q4催告期限最短多久?▾
至少一個月,下限由法律規定,上限由保證人自訂,實務多寫一個月。
Q5「審判上之請求」是什麼意思?▾
向法院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聲請調解,私下催討、寄存證信函給主債務人不算。
Q6債權人說找不到主債務人所以不能告,有效嗎?▾
無效,可聲請公示送達或對失蹤人起訴,找不到人不是法律上不能起訴的理由。
Q7發了催告函後債權人真的去告了,我還是要負責嗎?▾
是,但債權人被迫先追主債務人,你的責任順位往後推,執行所得也會抵減。
Q8催告函要怎麼保留證據?▾
用存證信函或法院公證送達,保留送達回執,這是日後主張免責的唯一憑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eft_label | left_value | right_label | right_value |
|---|---|---|---|---|
| 保證期間 | 定期保證(民法752) | 已約定期間,期滿債權人未請求即免責 | 未定期保證(民法753) | 未約定期間,須保證人主動催告才開始倒數 |
| 解套是否自動 | 定期保證 | 自動:期滿即免責 | 未定期保證 | 不自動:須發催告函啟動 |
| 保證人須做的動作 | 定期保證 | 無,等期滿 | 未定期保證 | 撰寫並送達催告函,限期一個月以上 |
| 債權人應為之行為 | 定期保證 | 期間內為審判上請求 | 未定期保證 | 催告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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