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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53 條(未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不為審判上之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2.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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