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3-1 條(董監改選後免除其保證責任)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53條之1規定,因擔任董事、監察人等職務而替法人作保者,僅就任職期間發生的債務負保證責任,卸任後免責。
Q · 卸任董事還要為公司後來欠的債負保證責任嗎?
依民法第753條之1,因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替該法人作保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卸任後公司新欠的債務,與你無關。關鍵在債務的「發生時點」,銀行授信要看實際動撥日而非契約簽訂日。
白話解讀
你被拱去當公司董事,老闆笑笑說「銀行貸款要董事連帶保證一下,例行公事啦」,你想都沒想就簽了。三年後你卸任,五年後公司倒了,銀行卻拿著當年那張保證書找上你,金額是你卸任後公司新借的兩千萬。你的第一反應是「我早就不是董事了啊」。在 99 年以前,這句話沒用,你照賠不誤。但 99 年增訂的這條把規則改了:因為「身分」而被迫當保證人的董監事,責任只到你任職那段期間發生的債務為止。卸任後公司新欠的,跟你無關。這條看起來很技術,其實是替所有「不得不簽」的職務保證人開的一道逃生門。
法律定性
民法第753條之1為民國99年增訂的職務保證限縮規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之身分而替該法人作保者,其保證責任僅及於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藉此限制職務保證人在卸任後的無限期責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753條之1是什麼?▾
民國99年增訂的職務保證限縮,董監事因職務作保只負任職期間債務。
Q2卸任董事還要負保證責任嗎?▾
只負任職期間發生的債務,卸任後公司新欠的免責。
Q3掛名董事適用753條之1嗎?▾
適用,看的是因職務作保的事實,但任職期間的債務仍要扛。
Q4債務發生時點怎麼認定?▾
銀行授信看實際動撥日,不是契約簽訂日。
Q5卸任要做什麼動作才免責?▾
法律上自動生效,但應辦卸任登記+發存證信函留證。
Q6753條之1的時效多久?▾
保證債務請求權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民法125)。
Q7總經理、執行長適用嗎?▾
有代表權之高階主管因職務作保亦適用。
Q8753條之1和公司法16條差在哪?▾
前者限縮職務保證人責任,後者限制公司本身為保證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sult |
|---|---|
| 任職期間發生之債務 | 保證人仍須負責(即使卸任後才到期) |
| 卸任後新發生之債務 | 依本條免責,與保證人無關 |
| 形式(掛名)董事 | 適用本條限縮,但任職期間債務仍須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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