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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53-1 條(董監改選後免除其保證責任)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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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53條之1規定,因擔任董事、監察人等職務而替法人作保者,僅就任職期間發生的債務負保證責任,卸任後免責。

Q · 卸任董事還要為公司後來欠的債負保證責任嗎?

依民法第753條之1,因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替該法人作保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卸任後公司新欠的債務,與你無關。關鍵在債務的「發生時點」,銀行授信要看實際動撥日而非契約簽訂日。

白話解讀

你被拱去當公司董事,老闆笑笑說「銀行貸款要董事連帶保證一下,例行公事啦」,你想都沒想就簽了。三年後你卸任,五年後公司倒了,銀行卻拿著當年那張保證書找上你,金額是你卸任後公司新借的兩千萬。你的第一反應是「我早就不是董事了啊」。在 99 年以前,這句話沒用,你照賠不誤。但 99 年增訂的這條把規則改了:因為「身分」而被迫當保證人的董監事,責任只到你任職那段期間發生的債務為止。卸任後公司新欠的,跟你無關。這條看起來很技術,其實是替所有「不得不簽」的職務保證人開的一道逃生門。

法律定性

民法第753條之1為民國99年增訂的職務保證限縮規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之身分而替該法人作保者,其保證責任僅及於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藉此限制職務保證人在卸任後的無限期責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五年前就辭掉董事了,銀行現在來追當年的連帶保證書,我要賠嗎?

看那筆債務何時發生。卸任前公司已欠下的仍要負責;卸任後公司才新借的,依民法第753-1條免責。重點是實際動撥日,不是授信契約簽訂日。

Q2我只是掛名董事,連會議都沒參加,這條保護我嗎?

保護。本條看的是因董事身分作保的事實,不看實際有沒有經營,但掛名期間發生的債務仍要扛。建議每半年向公司索取保證債務清單。

Q3卸任時要做什麼動作才能讓這條保護生效?

法律上自動生效,無需特別動作。但實務上應辦理卸任登記留下公示日期,並發存證信函通知已知債權人,以便日後舉證卸任日。

Q4民法753條之1是什麼?

民國99年增訂的職務保證限縮規定,因董監事身分替法人作保者只負任職期間發生的債務,是替被迫作保者開的時間閘門。

Q5什麼叫「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對法人有對外代表權之人,如總經理、執行長、章程授權的特定主管,只要因職位作保都適用。

Q6職務保證和一般連帶保證差在哪?

一般連帶保證簽了跟到底;職務保證因身分而生,責任有任職期間的時間天花板。

Q7債務「發生時點」怎麼定義?

以債務實際成立時為準;銀行授信看實際動撥日,授信契約只是框架不是發生時點。

Q8卸任董事被追保證責任怎麼辦?

確認作保身分→比對債務發生日與任職起訖→卸任後發生的依本條主張免責→收支付命令20日內異議。

Q9怎麼證明哪些債務是任職期間發生的?

辦卸任登記留公示日期、發存證信函通知債權人、保留授信動撥紀錄作為時點證據。

Q10卸任時要做什麼動作?

法律上自動生效不需動作,但實務上務必辦卸任登記+發存證信函通知已知債權人。

Q11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怎麼擋?

20日內提出異議轉入訴訟程序,引用民法753之1抗辯卸任後債務免責。

Q12掛名董事適用753條之1嗎?

適用,看的是因職務作保的事實而非有無實際經營;但任職期間發生的債務仍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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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面向result
任職期間發生之債務保證人仍須負責(即使卸任後才到期)
卸任後新發生之債務依本條免責,與保證人無關
形式(掛名)董事適用本條限縮,但任職期間債務仍須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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