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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53-1 條(董監改選後免除其保證責任)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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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53條之1規定,因擔任董事、監察人等職務而替法人作保者,僅就任職期間發生的債務負保證責任,卸任後免責。

Q · 卸任董事還要為公司後來欠的債負保證責任嗎?

依民法第753條之1,因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替該法人作保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卸任後公司新欠的債務,與你無關。關鍵在債務的「發生時點」,銀行授信要看實際動撥日而非契約簽訂日。

白話解讀

你被拱去當公司董事,老闆笑笑說「銀行貸款要董事連帶保證一下,例行公事啦」,你想都沒想就簽了。三年後你卸任,五年後公司倒了,銀行卻拿著當年那張保證書找上你,金額是你卸任後公司新借的兩千萬。你的第一反應是「我早就不是董事了啊」。在 99 年以前,這句話沒用,你照賠不誤。但 99 年增訂的這條把規則改了:因為「身分」而被迫當保證人的董監事,責任只到你任職那段期間發生的債務為止。卸任後公司新欠的,跟你無關。這條看起來很技術,其實是替所有「不得不簽」的職務保證人開的一道逃生門。

法律定性

民法第753條之1為民國99年增訂的職務保證限縮規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之身分而替該法人作保者,其保證責任僅及於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藉此限制職務保證人在卸任後的無限期責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753條之1是什麼?

民國99年增訂的職務保證限縮,董監事因職務作保只負任職期間債務。

Q2卸任董事還要負保證責任嗎?

只負任職期間發生的債務,卸任後公司新欠的免責。

Q3掛名董事適用753條之1嗎?

適用,看的是因職務作保的事實,但任職期間的債務仍要扛。

Q4債務發生時點怎麼認定?

銀行授信看實際動撥日,不是契約簽訂日。

Q5卸任要做什麼動作才免責?

法律上自動生效,但應辦卸任登記+發存證信函留證。

Q6753條之1的時效多久?

保證債務請求權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民法125)。

Q7總經理、執行長適用嗎?

有代表權之高階主管因職務作保亦適用。

Q8753條之1和公司法16條差在哪?

前者限縮職務保證人責任,後者限制公司本身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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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面向result
任職期間發生之債務保證人仍須負責(即使卸任後才到期)
卸任後新發生之債務依本條免責,與保證人無關
形式(掛名)董事適用本條限縮,但任職期間債務仍須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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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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