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754連續發生債務保證之終止

快速跳轉
  1. 1.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2. 2.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54 條:為連續發生債務作保且未定期間時,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通知到達後新發生的債務不再負責。

Q · 幫人簽了沒有期限的連續保證書,還能取消嗎?

可以,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即可

依民法第 754 條,只要保證契約是為「連續發生的債務」做保證、且「沒有約定期間」,保證人就能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關鍵在「通知到達」那一刻:到達後新發生的主債務,保證人不必再負責;但到達前已經發生的債務仍要扛到底。實務上用存證信函寄到債權人登記地址,才能證明到達日期這條分界線。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幫朋友的公司簽了一張「連續往來保證書」給供應商,意思是這家公司未來跟供應商進貨欠的錢,你都要保。一年過去,朋友跟你漸行漸遠,你開始不放心,卻發現保證書沒有到期日。你以為自己被綁一輩子?不是。這條給你一把剪刀:只要你寄一封通知給供應商說「我不保了」,從通知到達那一刻起,後面新發生的債務就跟你無關。但通知前已經發生的,你還是要扛。重點是「通知到達」,不是你寄出,所以怎麼寄、留什麼證據,決定你能不能真的脫身。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54 條規範「未定期間連續保證」的終止權:當保證契約是為一段不確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務(如循環授信、長期供貨)擔保,且未約定保證期間時,保證人享有隨時以通知終止契約的形成權,終止效力以通知到達債權人時為界,僅向後切斷尚未發生的債務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三年前簽的連續保證書沒寫期限,現在還能終止嗎?

可以。民法第754條給的是「隨時通知終止」的權利,沒有時間限制。重點是兩件事:契約必須是「連續發生債務」的保證、且必須沒有約定期間。符合就能終止。終止只切斷未來,過去已發生的債務仍要負責,所以越早終止越好。

Q2用 LINE 通知對方終止算數嗎?

理論上算,因為法律沒規定終止通知的方式。但「到達」在訴訟中要舉證,LINE 訊息對方可能主張沒看到。存證信函是一勞永逸的方式,郵局回執能證明到達日期。對方是公司時,存證信函要寄到公司登記地址才算對公司送達。

Q3終止後對方還是繼續借錢給主債務人,這些債我要扛嗎?

不用。本條第二項明定,通知到達後發生的債務保證人不負責任。對方明知你已終止仍繼續放款,是他自己的風險。若收到催繳,應書面回覆已於某日終止並附存證信函影本。

Q4民法 754 條是什麼?

規範未定期間連續保證的終止權,保證人可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是無期限保證的法定逃生口。

Q5什麼叫連續發生之債務?

不特定期間內陸續發生、金額與筆數都不確定的多筆債務,如循環授信、長期進貨往來。

Q6754 條的終止和解除差在哪?

終止只向將來失效、過去債務仍負責;解除則溯及消滅。754 條是終止不是解除。

Q7終止權是什麼性質的權利?

是形成權,保證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契約向後失效,無須債權人同意。

Q8民法 754 條怎麼終止保證?

確認是連續發生債務且未定期間 → 盤點所有債權人 → 存證信函寄登記地址 → 保留回執。

Q9終止通知要怎麼寄才安全?

存證信函寄到債權人登記地址,留掛號回執證明到達日;公司要寄登記地址不是業務窗口。

Q10終止後要保存哪些證據、保存多久?

存證信函正本與回執掃描存檔,至少 15 年(保證債務請求權時效)。

Q11怎麼證明某筆債務發生在通知到達之後?

以存證信函回執的到達日為界,比對該筆債務的成立/動撥日期,由主張免責一方舉證。

Q12民法 754 vs 753 差在哪?

753 是未定期間單筆保證、靠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起訴免責;754 是連續發生債務、靠隨時通知終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752art_753art_754
適用情形定有期間之保證未定期間之單筆保證未定期間之連續發生債務保證
免責方式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審判上請求即免責保證人定期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為審判上請求保證人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
效力分界期間屆滿催告期間經過通知到達債權人時
過去債務仍負責仍負責到達前已發生者仍負責

art_752

適用情形
定有期間之保證
免責方式
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審判上請求即免責
效力分界
期間屆滿
過去債務
仍負責

art_753

適用情形
未定期間之單筆保證
免責方式
保證人定期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為審判上請求
效力分界
催告期間經過
過去債務
仍負責

art_754

適用情形
未定期間之連續發生債務保證
免責方式
保證人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
效力分界
通知到達債權人時
過去債務
到達前已發生者仍負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 第465条の2〜465条の5(個人根保証契約)+継続的保証の任意解約権(判例法理)
韓國민법 제428조의3(근보증)— 계속적 보증의 해지
中國民法典 第690條(最高額保證合同)+ 第695條
德國BGB § 765(Bürgschaft)+ § 314(無定期繼續性債之關係之重大事由終止)
法國Code civil art. 2315(cautionnement à durée indéterminée — droit de résiliation unilatérale,2021 年保證法改革)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Suretyship & Guaranty § 16(continuing guaranty,可經通知終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0181105 制定)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54 條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