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4 條(連續發生債務保證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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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54 條:為連續發生債務作保且未定期間時,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通知到達後新發生的債務不再負責。
Q · 幫人簽了沒有期限的連續保證書,還能取消嗎?
可以,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即可
依民法第 754 條,只要保證契約是為「連續發生的債務」做保證、且「沒有約定期間」,保證人就能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關鍵在「通知到達」那一刻:到達後新發生的主債務,保證人不必再負責;但到達前已經發生的債務仍要扛到底。實務上用存證信函寄到債權人登記地址,才能證明到達日期這條分界線。
深度解讀
想像一下:你幫朋友的公司簽了一張「連續往來保證書」給供應商,意思是這家公司未來跟供應商進貨欠的錢,你都要保。一年過去,朋友跟你漸行漸遠,你開始不放心,卻發現保證書沒有到期日。你以為自己被綁一輩子?不是。這條給你一把剪刀:只要你寄一封通知給供應商說「我不保了」,從通知到達那一刻起,後面新發生的債務就跟你無關。但通知前已經發生的,你還是要扛。重點是「通知到達」,不是你寄出,所以怎麼寄、留什麼證據,決定你能不能真的脫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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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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