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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54 條(連續發生債務保證之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2.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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