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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52 條(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一)-不為審判上之請求)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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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52 條定期保證:債權人須於約定期間內對保證人為審判上請求,逾期未起訴,保證人即免除保證責任。

Q · 定期保證的期間過了,債權人沒告我,我還要負責嗎?

依民法第 752 條,如果保證契約約定了保證期間,債權人必須在期間內對「保證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等正式司法程序),否則期間一過,保證人當然免除保證責任。關鍵在「審判上之請求」:寄存證信函、打電話、傳訊息催告全部不算,告主債務人也不算,必須是法院程序、且對象是保證人本人。

白話解讀

如果你簽保證書時白紙黑字寫了「保證期間至民國 X 年 X 月 X 日止」,這個日期不只是給債權人看的截止線,它是你的逃生時鐘。在這個期間內,債權人必須真的「動手」對你提告(叫做審判上請求),不是寄存證信函、不是打電話催、不是傳 LINE 罵你,而是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債權人在期間內什麼都沒做,期間一過,你的保證責任直接歸零,從此跟這筆債一刀兩斷。這條最殘酷的地方是它對債權人零容忍:即使債權人有充分理由(生病、出國、忘記),只要超過期間沒上法院,你就脫身了。但相對的,這條也是很多保證人錯過的機會,因為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定期保證」這個版本,更不知道時鐘走完了他們其實已經自由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52 條規範定期保證,指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負保證責任時,債權人必須在該期間內對保證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等司法程序),逾期未行使者,保證人即當然免除其保證責任。本條與未定期保證(第 753 條)形成完整對照體系,差別在期間屆至的法律效果與催告義務的歸屬。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定期保證是什麼?

保證契約約定保證人只在一定期間內負責,期間內債權人沒對保證人正式提告,保證人就免責。

Q2審判上之請求是什麼意思?

指正式進入司法程序: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聲請仲裁、申報債權。存證信函與電話催告都不算。

Q3定期保證和未定期保證差在哪?

定期保證(752)期間到自動免責;未定期保證(753)要保證人主動催告債權人才能解套,邏輯相反。

Q4保證期間過了會怎樣?

債權人若沒在期間內對保證人為審判上請求,保證責任直接消滅,且為強制規定無法事後補救。

Q5債權人要怎麼做才算審判上請求?

在期間屆滿前向法院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調解,且請求對象必須是保證人本人。

Q6保證人要怎麼主張免責?

翻出契約確認有期間約定、計算屆滿日,期間過後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引用民法 752 條免責。

Q7寄存證信函算不算審判上請求?

不算。存證信函是訴訟外催告,不符合本條的審判上請求要件。

Q8債權人只告主債務人沒告我算嗎?

不算。本條要求對保證人為審判上請求,告主債務人不影響保證人的免責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定期保證未定期保證
適用條文民法第 752 條民法第 753 條
有無約定保證期間
免責觸發方式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審判上請求即自動免責保證人主動定期催告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
由誰採取行動債權人(須於期間內起訴)保證人(須主動催告)
誰承擔怠惰風險債權人逾期未告即喪失請求權保證人不催告則繼續負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民法典 第692條(保證期間)
🇩🇪 德國BGB § 777(Bürgschaft auf Z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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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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