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2 條(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一)-不為審判上之請求)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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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52 條定期保證:債權人須於約定期間內對保證人為審判上請求,逾期未起訴,保證人即免除保證責任。
Q · 定期保證的期間過了,債權人沒告我,我還要負責嗎?
依民法第 752 條,如果保證契約約定了保證期間,債權人必須在期間內對「保證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等正式司法程序),否則期間一過,保證人當然免除保證責任。關鍵在「審判上之請求」:寄存證信函、打電話、傳訊息催告全部不算,告主債務人也不算,必須是法院程序、且對象是保證人本人。
白話解讀
如果你簽保證書時白紙黑字寫了「保證期間至民國 X 年 X 月 X 日止」,這個日期不只是給債權人看的截止線,它是你的逃生時鐘。在這個期間內,債權人必須真的「動手」對你提告(叫做審判上請求),不是寄存證信函、不是打電話催、不是傳 LINE 罵你,而是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債權人在期間內什麼都沒做,期間一過,你的保證責任直接歸零,從此跟這筆債一刀兩斷。這條最殘酷的地方是它對債權人零容忍:即使債權人有充分理由(生病、出國、忘記),只要超過期間沒上法院,你就脫身了。但相對的,這條也是很多保證人錯過的機會,因為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定期保證」這個版本,更不知道時鐘走完了他們其實已經自由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52 條規範定期保證,指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負保證責任時,債權人必須在該期間內對保證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等司法程序),逾期未行使者,保證人即當然免除其保證責任。本條與未定期保證(第 753 條)形成完整對照體系,差別在期間屆至的法律效果與催告義務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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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定期保證是什麼?▾
保證契約約定保證人只在一定期間內負責,期間內債權人沒對保證人正式提告,保證人就免責。
Q2審判上之請求是什麼意思?▾
指正式進入司法程序: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聲請仲裁、申報債權。存證信函與電話催告都不算。
Q3定期保證和未定期保證差在哪?▾
定期保證(752)期間到自動免責;未定期保證(753)要保證人主動催告債權人才能解套,邏輯相反。
Q4保證期間過了會怎樣?▾
債權人若沒在期間內對保證人為審判上請求,保證責任直接消滅,且為強制規定無法事後補救。
Q5債權人要怎麼做才算審判上請求?▾
在期間屆滿前向法院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調解,且請求對象必須是保證人本人。
Q6保證人要怎麼主張免責?▾
翻出契約確認有期間約定、計算屆滿日,期間過後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引用民法 752 條免責。
Q7寄存證信函算不算審判上請求?▾
不算。存證信函是訴訟外催告,不符合本條的審判上請求要件。
Q8債權人只告主債務人沒告我算嗎?▾
不算。本條要求對保證人為審判上請求,告主債務人不影響保證人的免責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定期保證 | 未定期保證 |
|---|---|---|
| 適用條文 | 民法第 752 條 | 民法第 753 條 |
| 有無約定保證期間 | 有 | 無 |
| 免責觸發方式 | 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審判上請求即自動免責 | 保證人主動定期催告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 |
| 由誰採取行動 | 債權人(須於期間內起訴) | 保證人(須主動催告) |
| 誰承擔怠惰風險 | 債權人逾期未告即喪失請求權 | 保證人不催告則繼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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