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54 條(裁判離婚之限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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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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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54 條:配偶意圖殺害或犯罪判刑的離婚事由,須知悉後一年內、且情事發生後五年內提出,逾期權利消滅。
Q · 配偶曾想殺我或被判刑,我還能用這件事訴請離婚嗎?
要看時間,知悉逾一年或事發逾五年就不行
依民法第 1054 條,針對配偶意圖殺害(第 1052 條第六款)或故意犯罪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第十款)的離婚事由,有請求權的一方必須在「知悉後一年內」且「情事發生後五年內」提起離婚訴訟。逾越任一期限,這個離婚事由就當然消滅,不能再據以請求離婚。這是除斥期間,不像消滅時效可以中斷或延長,逾期即喪失,只能改走第 1052 條第二項重大事由。
深度解讀
你的配偶曾經試圖殺你,或者因為故意犯罪被判超過六個月。你覺得這種事什麼時候提離婚都來得及吧?錯了。法律給你的時間窗口比你以為的短得多:從你知道這件事開始算,只有一年;就算你一直不知道,從事情發生起算也只有五年。過了這條線,法院不會受理你的離婚請求。這條規定看起來殘酷,但它的邏輯是:如果你知道了卻遲遲不動,法律推定你已經接受了這個狀況。你的沉默被解讀為默認。所以真正的風險不是對方做了什麼,而是你知道以後拖了多久。很多人在婚姻裡忍了三年五年,終於下定決心要離婚的那一天,才發現法律上的門已經關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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