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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54 條(裁判離婚之限制(二))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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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54 條:配偶意圖殺害或犯罪判刑的離婚事由,須知悉後一年內、且情事發生後五年內提出,逾期權利消滅。

Q · 配偶曾想殺我或被判刑,我還能用這件事訴請離婚嗎?

依民法第 1054 條,針對配偶意圖殺害(第 1052 條第六款)或故意犯罪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第十款)的離婚事由,有請求權的一方必須在「知悉後一年內」且「情事發生後五年內」提起離婚訴訟。逾越任一期限,這個離婚事由就當然消滅,不能再據以請求離婚。這是除斥期間,不像消滅時效可以中斷或延長,逾期即喪失,只能改走第 1052 條第二項重大事由。

白話解讀

你的配偶曾經試圖殺你,或者因為故意犯罪被判超過六個月。你覺得這種事什麼時候提離婚都來得及吧?錯了。法律給你的時間窗口比你以為的短得多:從你知道這件事開始算,只有一年;就算你一直不知道,從事情發生起算也只有五年。過了這條線,法院不會受理你的離婚請求。這條規定看起來殘酷,但它的邏輯是:如果你知道了卻遲遲不動,法律推定你已經接受了這個狀況。你的沉默被解讀為默認。所以真正的風險不是對方做了什麼,而是你知道以後拖了多久。很多人在婚姻裡忍了三年五年,終於下定決心要離婚的那一天,才發現法律上的門已經關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54 條規定,針對配偶意圖殺害或故意犯罪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兩種離婚事由,有請求權之一方須於知悉後一年、且情事發生後五年內行使,逾期權利當然消滅。此期間性質為除斥期間,不因起訴或承認而中斷或延長,是裁判離婚請求權的絕對時間界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知悉情事之日期情事發生之日期(意圖殺害行為日/犯罪判決確定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054 條的一年和五年怎麼算?

一年從「知悉情事」起算,五年從「情事發生」起算,兩個期限任一屆滿即喪失請求權。

Q2除斥期間可以中斷重算嗎?

不行。除斥期間是絕對期間,不像消滅時效可因起訴或承認而中斷,時間到權利當然消滅。

Q3過了 1054 條的期限就完全不能離婚了嗎?

不是。只是不能用第六款、第十款這兩個事由,仍可改走第 1052 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Q4意圖殺害的五年從哪天起算?

第六款從殺害行為發生時起算,不是從被害方知悉那天起算。

Q5配偶犯罪的五年從判決確定還是犯罪時起算?

第十款實務多從判決確定時起算,因為「受逾六月徒刑確定」這個情事在判決確定那刻才成立。

Q6在期限內起訴但審理拖過一年會失權嗎?

不會。關鍵是起訴日在期限內,審理過程超過期限不影響。

Q7過失犯罪可以用第十款離婚嗎?

不行。第十款限「故意犯罪」且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過失犯罪不適用。

Q8被控意圖殺害的一方何時脫離本款風險?

情事發生逾五年、或對方知悉逾一年後,對方即不得再以本款請求離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xclusion_periodextinctive_prescription
性質除斥期間(不變期間)消滅時效
能否中斷不可中斷、不可延長可因起訴、請求、承認而中斷重算
期間屆滿效果權利當然消滅,法院依職權審查債務人取得抗辯權,須主動主張
本條適用民法 1054 的一年與五年皆屬此不適用於本條離婚事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韓國민법 제842조(기타 원인으로 인한 이혼청구권의 소멸:안 날로부터 6월, 그 사유 있은 날로부터 2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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