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54 條(裁判離婚之限制(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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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fireelena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052-
6意圖殺害他方
10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Vs 976/受刑之宣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