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55 條(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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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2.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 3.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 4.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 5.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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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55 條規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的歸屬:優先由父母協議,協議不成或不利子女時,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或改定,並保障未任親權一方的會面交往權。
Q · 離婚後小孩到底歸誰?
由子女最佳利益決定,可先協議,不成或不利子女時法院酌定改定
依民法第 1055 條,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優先由父母協議,可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未協議、協議不成或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依一方、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取得親權後若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他方乃至祖父母等利害關係人都能聲請改定,並由法院為未任親權一方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
深度解讀
離婚的時候,小孩跟誰?這個問題讓無數父母在深夜裡輾轉難眠,卻很少人知道法律給了你的牌比你以為的多。1055 條的設計邏輯是這樣的:第一優先,你們自己談。可以一方帶,也可以共同行使親權,法律不強迫你們二選一。談不攏?法院介入,由法官判。但重點來了:就算你們談好了,如果這個協議對孩子不利,法院可以主動翻盤。更狠的是第三項:拿到親權的那一方如果擺爛不顧小孩,另一方、社福機構、甚至「其他利害關係人」(祖父母、學校)都能聲請法院重新改定。換句話說,親權不是戰利品,拿到手不代表永遠是你的。最後一道保障是探視權:沒拿到親權的一方不會被完全切斷跟孩子的連結,法院會訂出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時間。但如果探視反而傷害孩子,法院一樣可以限制或取消。整條法律的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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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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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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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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