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96 條(監護人資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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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96 條規定四種人不得任監護人: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未復權、失蹤。
Q · 破產的人可以當家人的監護人嗎?
不行,破產未復權者依民法 1096 條不得任監護人
依民法第 1096 條,有四種人絕對不得擔任監護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四、失蹤者。這是絕對排除規定,法院沒有裁量空間,只要符合任一款,無論家族共識多強、其他條件多適合,一律不得選任。規劃監護安排前,先確認人選不在這四種情形,是最省時間的第一步。
深度解讀
你可能正在替年邁的父母安排監護人,或者法院要你推薦一個人選來照顧失智的親人。你心裡想著某個人,覺得他最合適。但法律先畫了一道底線:有四種人,不管你多想選他,法律直接把他踢出候選名單。未成年的不行,自己都需要別人照顧的(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不行,破產還沒復權的不行,失蹤的更不行。這不是建議,是硬門檻。法院在審查監護人資格時,第一步就是過這四條篩子。你花了三個月說服全家支持某個人選,結果他名下有一個還沒撤銷的輔助宣告,整個安排瞬間歸零。這四個排除條件背後的邏輯其實很殘酷:連自己都管不好的人,法律不允許你把另一個人的人生交到他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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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