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97 條(監護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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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97 條限定監護人職務:須在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範圍內代行父母權利義務,委託監護以委託職務為限,多監護人爭議由法院酌定。
Q · 當了監護人,是不是就跟親生父母一樣什麼都能決定?
不是。權限被限制在「孩子的利益」範圍內
依民法第 1097 條,監護人雖然代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但範圍被限定在「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內,超出就可能無效甚至負責。若由父母暫時委託,更只限於委託書載明的職務。監護人有多人且對重大事項意見不一致時,任何一方都可聲請法院酌定由其中一人行使,法院裁定前須聽取孩子本人、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意見。
深度解讀
某天你接到電話,朋友出了意外,他的孩子現在需要一個監護人,而遺囑上寫的是你。你慌了。你能替這個孩子決定轉學嗎?能動用他繼承的存款嗎?能帶他出國嗎?1097 條回答的就是這件事:監護人的權力不是無限的複製貼上父母的角色,而是被一個框架嚴格限定的。框架叫做「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超出這個框架的事,你做了不但無效,還可能吃上責任。更麻煩的是,如果孩子有兩個監護人(例如爺爺和外婆),兩人對孩子該讀哪所學校意見不同,誰說了算?答案是:都不算,法院算。這條在 97 年修法後,特別加了「聲請法院裁定」的機制,就是為了處理多監護人打架的問題。法院裁定前還得聽孩子自己、社福機構的意見。換句話說,監護不是誰聲音大誰贏,是誰最符合孩子利益誰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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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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