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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97 條(監護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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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
  2. 2.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3. 3.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97 條限定監護人職務:須在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範圍內代行父母權利義務,委託監護以委託職務為限,多監護人爭議由法院酌定。

Q · 當了監護人,是不是就跟親生父母一樣什麼都能決定?

不是。權限被限制在「孩子的利益」範圍內

依民法第 1097 條,監護人雖然代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但範圍被限定在「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內,超出就可能無效甚至負責。若由父母暫時委託,更只限於委託書載明的職務。監護人有多人且對重大事項意見不一致時,任何一方都可聲請法院酌定由其中一人行使,法院裁定前須聽取孩子本人、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意見。

深度解讀

某天你接到電話,朋友出了意外,他的孩子現在需要一個監護人,而遺囑上寫的是你。你慌了。你能替這個孩子決定轉學嗎?能動用他繼承的存款嗎?能帶他出國嗎?1097 條回答的就是這件事:監護人的權力不是無限的複製貼上父母的角色,而是被一個框架嚴格限定的。框架叫做「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超出這個框架的事,你做了不但無效,還可能吃上責任。更麻煩的是,如果孩子有兩個監護人(例如爺爺和外婆),兩人對孩子該讀哪所學校意見不同,誰說了算?答案是:都不算,法院算。這條在 97 年修法後,特別加了「聲請法院裁定」的機制,就是為了處理多監護人打架的問題。法院裁定前還得聽孩子自己、社福機構的意見。換句話說,監護不是誰聲音大誰贏,是誰最符合孩子利益誰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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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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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97 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