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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97 條(監護人之職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
  2. 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3.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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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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