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358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監護人委託監護未成年人相關疑義案

主旨

關於函詢陳○恨女士委託陳○月女士監護未成年人陳○芳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台 (九十) 內戶字第九○○八二七四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保護及教養之權利,係概括之規定,無論身分上或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凡為實現未成年子女保護與教養之具體內容者均屬之,如住居所之指定、懲戒、身分上之同意權及代理權、財產行為之代理權及同意權等。次按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本文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準此,監護人除另有規定外,對於受監護人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三 又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或部分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之委託監護之規定。其所定「特定事項」,不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義務。至於同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定之法定監護人,其行使監護職務得否委託他人行使乙節,本部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法八十三律決字第一七八五五號函持肯定見解在案,惟其仍應符合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之規定。從而,本件陳○恨女士將其對於受監護人陳○芳之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委託陳○月女士行使至陳玉芳成年為止 (尚有十四年餘) ,即與上揭條文所定「因特定事項」及「於一定期限」之要件有違。

四 末按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其立法意旨,係針對未能依該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依第一項之順序並不符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情形,特設聲請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改定或選定監護人之規定。是以,本件法定監護人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已不能再任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時,即得認為該法定監護人不符該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而應依該條第二項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並俟法院改定後,再為相關之戶籍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決字第 0358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發布,要旨:監護人委託監護未成年人相關疑義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