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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08 條(清算義務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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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08條規定,監護人死亡時移交與結算由其繼承人辦理;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由新監護人逕行結算並陳報法院。

Q · 監護人死了,受監護人的財產結算誰來辦?

由監護人的繼承人辦結算,沒繼承人就由新監護人接手

依民法第1108條,監護人死亡時,第1107條的移交與結算義務由其繼承人承擔;若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則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並連同依第1099條開具的財產清冊一起陳報法院。這道設計確保受監護人的財產不會在監護人死亡後的空窗期失去管理。

深度解讀

照顧你的人走了,他手上還握著你的錢。這條法律處理的就是這個令人措手不及的場景:監護人(法院指定負責管理你或你家人財產和生活的人)突然過世,那些被他管著的財產要怎麼交回來?答案是:死掉的監護人的繼承人必須接手處理移交和結算。但現實比法律乾淨的邏輯更混亂。如果監護人根本沒有繼承人呢?或者有沒有繼承人都搞不清楚呢?法律不讓你的財產就這樣懸在半空中。這時候新監護人可以直接跳過等待,自己辦結算,把結果連同當初的財產清冊一起送到法院。這條存在的意義是:不管發生什麼事,受監護人的財產不能成為無人管的孤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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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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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08 條規定:「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0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