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重點摘要民法第1108條規定,監護人死亡時移交與結算由其繼承人辦理;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由新監護人逕行結算並陳報法院。
Q · 監護人死了,受監護人的財產結算誰來辦?
由監護人的繼承人辦結算,沒繼承人就由新監護人接手
依民法第1108條,監護人死亡時,第1107條的移交與結算義務由其繼承人承擔;若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則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並連同依第1099條開具的財產清冊一起陳報法院。這道設計確保受監護人的財產不會在監護人死亡後的空窗期失去管理。
照顧你的人走了,他手上還握著你的錢。這條法律處理的就是這個令人措手不及的場景:監護人(法院指定負責管理你或你家人財產和生活的人)突然過世,那些被他管著的財產要怎麼交回來?答案是:死掉的監護人的繼承人必須接手處理移交和結算。但現實比法律乾淨的邏輯更混亂。如果監護人根本沒有繼承人呢?或者有沒有繼承人都搞不清楚呢?法律不讓你的財產就這樣懸在半空中。這時候新監護人可以直接跳過等待,自己辦結算,把結果連同當初的財產清冊一起送到法院。這條存在的意義是:不管發生什麼事,受監護人的財產不能成為無人管的孤兒。
民法第1108條為監護終止後的結算責任承繼規範:當監護人死亡,原應由其完成的移交與結算義務移轉至繼承人;在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的情形,改由新監護人逕行結算並陳報法院,避免受監護人財產陷入無人負責的真空。
除非拋棄繼承,否則不行。本條明定移交與結算由繼承人辦理,不分概括或限定繼承。繼承人擺爛不做,新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可依第1109條追究損害賠償。
不會卡住,這正是97年增訂後段的原因。新監護人可逕行結算,不必苦等繼承人出現,結算完成後連同第1099條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規範監護人死亡後,受監護人財產的移交與結算責任由誰承繼——原則繼承人辦,無繼承人則新監護人辦並陳報法院。
無法確認被繼承人是否有繼承人,或繼承人身分、所在不明的狀態,此時改由新監護人逕行結算。
財產清冊是監護開始時依1099條開具的起始清單;結算是監護終止時的收支核算,兩者比對才看得出有無短少。
連同依第1099條開具的財產清冊一併陳報法院,由法院監督。
確認前任有無繼承人→無或不明則自行盤點受監護人財產→製作結算書→連同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盤點受監護人存款、不動產、投資保險,與1099條財產清冊逐項比對,製作結算書交新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依第1107條第3項,應於監護關係終止(監護人死亡)起二個月內完成。
在結算書中如實記載以自保,並可依第1109條向前任監護人的繼承人求償。
有繼承人且非不明時由繼承人辦;無繼承人或有無不明才由新監護人逕行辦並陳報法院。
除非依第1174條拋棄繼承,否則不行;拋棄後結算義務轉由新監護人承接。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清算,由其繼承人為之。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立法理由一、按前條「清算」之用語均修正為「結算」,又監護人死亡時,前條所定移交事宜,亦應由監護人之繼承人為之,故將「清算」修正為「移交及結算」,以資明確。又本條所定由繼承人辦理移交及結算,無論概括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均適用之,併予敘明。 二、增訂本條後段「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俾資適用。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清算,由其繼承人為之。
一、按前條「清算」之用語均修正為「結算」,又監護人死亡時,前條所定移交事宜,亦應由監護人之繼承人為之,故將「清算」修正為「移交及結算」,以資明確。又本條所定由繼承人辦理移交及結算,無論概括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均適用之,併予敘明。 二、增訂本條後段「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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